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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0313-6/2023-9633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3-09-15 11:25
  • 标       题: 关于《文昌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解读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09-15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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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昌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85号)和《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琼民函[2018]217号)精神,加强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优化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环境。

二、目标任务

加快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确保困境儿童监护制度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三、主要内容

从完善生活、医疗、教育、监护、残疾儿童福利服务等方面政策保障困境儿童的需求。

(一)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对于不同困境儿童给予相对应的救助。

1.生活救助方面:第一款第1条“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第2条“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第3条“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第5条“对监护困境儿童、自身困境儿童按照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监护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自身困境儿童,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省财政安排50元,市财政配套50元。同时符合家庭困境儿童、自身困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三种类型申领条件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同时符合家庭困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两种类型申领条件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同时符合自身困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两种类型申领条件的儿童,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标准加1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符合自身困境申领条件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2.临时救助方面:第一款第4条“对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

(二)医疗保障方面,对困境儿童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合作医疗)、康复治疗做了规定。

1.医疗救助方面:第二款第1条“对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的14周岁以下(含)儿童,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限额按照对应类别标准增加10%”。

2.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方面:第二款第2条“对孤儿和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3.康复治疗方面:第二款第3条“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

(三)教育保障方面,对困境儿童接受教育资助、免费教育及支持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做了规定。

1.教育救助方面:第三款第1条“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为其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

2.教育扶持方面:第三款第2条“支持市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开展学前教育”;第3条“支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四)监护责任方面,对监护困境儿童的临时监护问题做了规定。

1.无监护人的:第四款第1条“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第2条“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收留抚养”。

2.有监护人但监护人拒不履行职责的:第四款第3条“对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3.有监护人但监护人因接受处罚不能履行职责的:第四款第4条“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市民政局予以安排”;第5条“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市儿童福利院、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方面,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扩大救治范围。

1.康复救助制度:第五款第1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依托市民政局和市残联下设的康复机构、康复救助项目,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2)扩大救治范围:第五款第2条“扩大‘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救治对象和救治范围,将社会散居孤儿纳入救治范围,将手术救治拓展到医疗救治”。

四、涉及范围

具有海南省常住户口,属于家庭困境、自身困境、监护困境的儿童。

五、执行标准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注意事项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强化资金保障和加大宣传引导做好保障工作。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具体落实措施。

市政府把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安排。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社会服务中心积极推动制定完善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儿童收养等政策措施,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和市残联大力培养困境儿童服务保障专业人才,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会工作者、康复师等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管理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

市财政局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等支出需求。

市民政局和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七、关键词诠释

(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重残、重病且属于低保家庭中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改嫁等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家庭监护缺失的儿童。

(四)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打拐解救儿童、失足儿童、长期在外流浪儿童等。

(五)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八、惠民利民举措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进一步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全面提升保障能力。

九、新旧政策差异

《文昌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版)较2018年1月9日经市政府印发实施的《文昌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存在以下6点差异:

(一)《办法》中第三项“实施分类保障(一)加强基本生活保障第5点对监护困境儿童、自身困境儿童按照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监护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自身困境儿童,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省财政安排50元,市财政配套50元”,办法修订版中更改为:“根据海南省民政厅印发的《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琼民函[2018]217号,按照可叠加发放原则,同时符合家庭困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两种类型申领条件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同时符合自身困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两种类型申领条件的儿童,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标准加1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符合自身困境申领条件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二)市法制司法信访局更改为市司法局、市卫计委更改为市卫生健康委,儿童福利机构并更改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三)镇村(居)二级工作网络更改为构建市镇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四)《办法》中“各镇(场)要畅通与市政府、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办法修订版更改为:“各镇(场)要畅通与市政府、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社保服务中心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在镇(场)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五)由《办法》“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更改为:“各镇、场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

(六)施行时间变化: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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