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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0313-6/2023-96340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3-10-13 11:35
  • 标       题: 关于《文昌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的解读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10-13 11:35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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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昌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的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6〕114号)《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琼财非税〔2018〕110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和《文昌市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交办函》(文治水办交〔2022〕7号)要求,制定我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

二、目标任务

规范我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促进文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征收标准

(一)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参照文城镇污水处理征收标准执行,即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元/吨。

(二)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按1.4元/吨的标准收取;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对超标排放的污水按2.8元/吨收取。

四、征收范围和方式

文昌市建制镇范围内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范围。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水费的同时代收。

五、低保对象优惠政策

城镇(含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污水处理费按0.35元/吨的标准实行补贴。

六、关键词诠释

自备水源用户:主要是指通过打井等方式自取用水的用户。

七、注意事项

(一)污水处理费的制定。

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2〕4071号)文件,污水处理厂需达到投运时间要满3年,污水处理经营者从正式投运之日起(不含试运行)至少要经历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要求。目前我市除文城和清澜2家污水处理厂外,其他乡镇和园区的23家污水处理厂均未达到成本监审工作要求,无法开展成本监审进行定价。为做好污水处理定价工作,我市借鉴琼海、万宁、五指山、澄迈等市县做法,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照文城镇标准执行暂定价。

(二)污水处理费的收缴。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同于自来水费。我市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三)污水处理费的计征用量。

根据《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一是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且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按实际排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对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按用水量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是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所在地市县(区)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三是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此外,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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