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 坚决守护海南自贸港青山绿水、碧海蓝天
    发布时间:2023-10-25

海南最大的本钱在生态,最大的潜力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和使命也在生态。2023年7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召开,描绘了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海南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美丽中国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重大战略任务,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美丽海南,海南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扛起建设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2022年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对高质量建设美丽海南具有重要意义。

一、落实好《规定》对建设美丽海南的重要意义

落实好《规定》,是海南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明确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强调,“把建设美丽中国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规定》健全了海南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为美丽海南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保障,是海南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部署推进美丽海南建设的重要举措。

落实好《规定》,是奋力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高质量建设生态环境世界一流自由贸易港的迫切需要。良好生态环境是美丽海南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基础,当前,我省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现状,与中央12号文件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提出的“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居于世界领先水平”目标仍存在一定差距。《规定》明确了与美丽海南和自贸港建设要求相匹配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内容,将更好地科学引导海南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为海南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撑,是奋力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高质量建设生态环境世界一流自由贸易港的迫切需要。

落实好《规定》,是压实各级领导干部美丽海南建设政治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手段。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美丽海南,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大任务,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地位,齐抓共管、相向而行。《规定》明确了规范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严格的结果应用导向,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是压实各级领导干部美丽海南建设政治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手段。

二、《规定》的特色亮点

《规定》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对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作出规范。系统规定了“谁来考、考核谁、考什么、怎么考、结果怎么用、责任如何追究”等关键问题,为落实生态环境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有力的法治保障。《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程序每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工作,并针对相关情形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结合海南实际实行差异化考核评价,并提出不得评为“优秀”等级与直接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情形。

链接条款——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是指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以及部门所负有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务、林业、统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机制,负责具体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工作。

第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对上一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向负责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提交自评报告。

第八条 负责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自评报告,采取调阅资料、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实核证,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综合评价提出考核评价等级划分、整改要求、考核结果处理等。

《规定》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更加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内容。考核评价内容不局限于生态环境质量等基础性考核评价指标,而是拓展覆盖到生态文明建设各重点领域,从而更为全面地考核评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作用,体现海南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先行先试的责任担当。

链接条款——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并根据国家和本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作相应调整。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质量、资源利用效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环境治理能力、应对气候变化、绿色生产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规定》在考核评价结果应用上体现更严要求。一方面,深化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奖惩任免、离任审计、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安排等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进行通报批评、约谈,要求限期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另一方面,坚决贯彻落实“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在“一票否决制”的适用范围和结果应用上均提出了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对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地区,一年内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相关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并依法予以处分。

链接条款——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被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奖惩任免、离任审计、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安排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安排和干部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先上优先考虑。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

第十三条 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地区,一年内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对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人民政府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并依法予以处分。

三、《规定》的组织实施

目前,我省正在对标《规定》中考核评价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通过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组织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安排和细化要求,同时,围绕海南自贸港建设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聚焦强长项、补短板、出特色,衔接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市县高质量考核等,构建具有自贸港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积极发挥考核“指挥棒”“风向标”作用,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支撑自贸港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美丽海南。相关制度文件也将为市县政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工作提供参考。

省政府将以2023年度为首个考核评价年度,于2024年组织开展首次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