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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文昌市禁猎区及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修订)
2024-08-02 09:53 来源: 文昌市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文昌市禁猎区及禁猎陆生

野生动物的通告(修订)

文府2024189

为更好开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市政府决定在市划定禁猎区,现将禁猎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文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方法:在禁猎区内,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笼、猎夹、地弓、弹弓、弓箭、捕鸟网、捕鸟架、排铳、火铳、射钉枪、气枪、地枪等各类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陷坑、水淹、声诱、捣毁(掏)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四、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海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特殊情形:因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特殊情形需要猎捕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猎捕手续,并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方法进行猎捕。

、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4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文昌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日发布的《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文昌市禁猎区的公告》(文府〔2017〕91号)于本通告施行之日废止。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48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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