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 > 政策文件
文昌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文昌市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常态化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3-11-10 16:44 来源: 文昌市水务局 【字体:   打印

文昌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文昌市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常态化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各镇

根据文昌市人民政府《研究全市重点水体综合治理等工作》(2023334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为做好我市房地产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常态化管理工作现将《文昌市房地产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常态化管理制度(试行)》(下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制度》里划定的职责分工落实执行。

                                                               文昌市水务局

                                                                                                                        20231110

文昌市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常态化管理制度(试行)(报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落实企业管理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防治生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生活污水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

  第三条 制度所称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是指从事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尚未配套区域的已建房地产项目建设的临时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及管理活动。
  第五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对城镇污水管网未能铺设到位,或污水没有排放去向等可能导致污水乱排与变相排污的区域,暂缓新开发房地产项目。

第六条  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一)自行运行:是指房地产项目企业或物业公司自行项目配套建设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生活污水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二)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代理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房地产项目企业或物业公司的委托,对其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对生活污水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社会化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房地产项目企业或物业公司的委托,利用社会投资或自己建设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其提供生活污水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本市鼓励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委托运行。房地产项目企业或物业公司自行运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

第二章 设施投入运行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
  (二)能满足所处理处置生活污水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市政污水管网未配套区域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规定,无需办理环评手续的房地产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现行《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关标准,项目已取得生态环境或行政审批部门环评批复的,污染物排放准按环评批复执行
  (三)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以及备案
  (四)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
  (五)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的设施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的岗前培训,具备相应的设施操作能力,同时运行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台账。

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上述条件(但不仅限于上述条件),组织对将投入运行的设施进行考核,符合上述条件的设施方可投入运行。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的,由设施运行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环境责任。
  第八条 已建成的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建设要求的,或不具备本机制条规定的条件,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应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果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后,运行单位应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第十条 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岗前培训、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时,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必须在7个自然日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因不可抗原因,设施必须停止运行时,应当事先报告市生态环境部门和水务部门,说明停止运行的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等情况,并取得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在设施维修或更换期间,运行单位应对生活污水采取转运或者暂存等妥善处置措施,严禁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排自然环境。
  第十二条 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和水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 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819)》相关规定对设施运行进行自行监测,并在每月10日前市生态环境部门和水务部门报告上月设施运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取样和监测情况、连续运行记录等。
  第十四条 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必须接受市生态环境、住建、水务、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属地镇政府的监督和现场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现场检查,不得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五条 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委托运行服务合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要求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服务要求与承诺。合同正式签署后,合同正式文本应于10天内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和水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住建部门牵头市生态环境部门、市行政审批部门全面梳理本市已建房地产项目企业自营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立监督检查清单,并每月对本市新增或停运的设施进行动态更新后抄报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属地镇政府
  第十七条 由市水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和属地镇政府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查看、采集样品检测、录音录像、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

  第十八条 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污水处理要求并得到落实;
  (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实施;各项记录是否全面、完整、规范;
  (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投入运行条件、是否正常连续运行或有无擅自停运、闲置的现象;
  (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市生态环境和水务部门报送设施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九条 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定期季度检查和不定期的日常抽查。定期检查季度检查一次,由市水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和属地镇政府进行检查。日常抽查不定期进行,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随机抽查,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需要和设施运行的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检查的频次。检查发现的日常管理问题由市水务部门牵头督促企业整改到位,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现场检查人员,应完整记录污水处理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及时总结归档。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个人和组织参与对房地产项目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活动的社会监督。
  个人和组织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本市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水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生态环境和水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市水务部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印发之日试行,试行两年如后续上级部门出台企业自营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相关管理办法或监管细则,则按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手机版 | 电脑版

版权所有@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