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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文昌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的通知
2023-09-19 17:49 来源: 文昌市林业局 【字体:   打印

文昌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文昌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发改委、司法局、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海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文昌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昌市林业局

                                                                   2023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

所需费用标准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关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义务,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和《海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有序推进,有效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三)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四)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等需达到的标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相关含义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指对临时使用的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以及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矿、取土或者违法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林业生产的状况,在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上,按照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的造林或复绿标准种植树木或其他绿化植物。

(二)树木补种,是指盗伐、滥伐、毁坏、烧毁林木,及其他违反《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不少于盗伐、滥伐、毁坏、烧毁林木数量或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的树木。

、恢复期限

(一)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期限

经审批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

(二)植被恢复期限

经批准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施工。恢复植被施工完成后应连续抚育管护三年以上。

(三)树木补种期限

树木补种作业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实施。造林作业完成后,应连续抚育管护三年以上。

、费用标准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

参照文昌地区土地复垦通行做法和费用成本测算,按29600元/亩执行;或根据编制的作业设计(或方案)具体确定。

(二)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费用标准

一是采用成本法,参考文昌市营造木麻黄、相思类纯林投资成本测算,按1620元/亩标准执行;或根据编制的作业设计(或方案)具体确定。

二是依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非税〔2016〕642号)确定。

以上两种标准,可自行选择。

(三)代履行与代履行的费用

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文昌市林业局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履行前,文昌市林业局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履行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及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即将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林业局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林业局的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履行所需费由违法者承担。费用除包括本条第(一)(二)项费用外,还可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所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其他

(一)本标准中所列标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如有新的修订或规定,按新修订或规定执行。

(二)本标准由文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营林木麻黄、相思类投资测算表

   


附件

营造木麻黄相思类投资测算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单位

工程量

单价

金额(元)

备注

1

直接费用

1289

1.1

人工直接费

956

1.1.1

第一年

造林地准备

劈草、清杂(含清除垃圾、石块、

树根、杂物及其他有害物)

工日

1.00

180/工日

180

每亩1个工日

1.1.2

整地挖穴

挖穴规格50*40*30㎝,挖明穴,回表土

工日

0.56

180/工日

101

每个工日200

1.1.3

施基肥

每穴施1kg,与表土拌匀,回填入穴

工日

0.37

180/工日

67

每个工日300

1.1.4

栽植

种植2年生容器苗

工日

0.56

180/工日

101

种植1kg以上容器苗,

每个工日200

1.1.5

劈草抚育

全面劈草

工日

0.60

180/工日

108

1.1.6

第二年

劈草抚育

全面劈草

工日

1.20

180/工日

216

第二年劈草抚育2次,

每次每亩0.6个工日

1.1.7

追肥

每株施复合肥0.5kg

工日

0.42

180/工日

76

每个工日400

1.1.8

第三年

劈草抚育

全面劈草

工日

0.60

180/工日

108

第三年劈草抚育1

1.2

主要材料费

333

1.2.1

木麻黄相思类

2年生及以上的全冠容器苗

111

1/

111

1.2.2

基肥

有机肥有机质含量≥45%NPK含量≥5%

kg

111

1/kg

111

1.2.3

追肥

NPK≥45%

kg

55.5

2/kg

111

2

间接费用

331

2.1

施工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用×6.5%

6.50%

84

2.2

利润

直接费用×10%

10%

129

2.3

安全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费(直接费用×0.19%

0.19%

2

2.4

税金

直接费用×9%

9%

116

3

总造价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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