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 > 政策文件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补充奖励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3-09-16 00:15 来源: 文昌市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快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补充奖励措施(试行)》的通知

文府2023262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加快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高质量发展扶持补充奖励措施(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快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高质量发展

扶持补充奖励措施(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打造渔业科技创新战略高地,在《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文府规〔2022〕167号)基础上,现结合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以下简称“冯家湾产业园”)实际,制定增加本奖励措施。

第二条  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落地、注册在冯家湾产业园的企业或经市政府同意引进入园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基础生物资源库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培育发展循环水或节水型渔业产业,提升冯家湾产业园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三条  种业领域扶持

(一)获得国家农业新品种认定并入选国家水产育种联合攻关计划成员单位的企业(含相关子公司)在园区拿地投资建设育种项目,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后3个月内养殖厂房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给予奖励100万元,一年内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再次给予奖励300万元。

(二)入选国家水产种业阵型企业名单、重点水产种业“一对一”联系企业名单或国外知名优质的水产种业企业租用厂房、试验场所和办公场所的,对2年的实际缴纳租金进行全额补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100万元。

第四条  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入园企事业单位将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园区落地转化和产业化,对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销售额3%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入园企业发展进出口业务奖励

对年度实际进出口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实际进出口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奖励15万元,实际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为吸引国有高校、科研机构的人才和科技项目集聚园区,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经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引进的在园区租用厂房、试验场所和办公场所的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对于实际缴纳租金进行全额补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200万元补贴。

第七条  支持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载体

(一)为了带动和提升园区的科学技术研发能力,推动园区高层次技术研发。对于整体迁入或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实质性运作的,每年给予补助200万。对于整体迁入或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实质性运作的,每年给予补助100万元。

(二)在园区内设立院士工作站并实质性运作的,按照投入资金的50%进行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在园区内创建院士科研平台或引进院士团队合作的项目并实质性运作的,按照投入资金的50%进行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在园区建立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并设立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和综合试验站的牵头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园区建立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并设立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和综合试验站的牵头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科研项目运营奖励

对园区重点引进与政府共建的科研平台,且博士及高级职称人才4人以上,研究生或中级职称10人以上实际入园开展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每年给予200万元的运营经费。

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科技创新

(一)鼓励入园企业联合园区专家咨询委员会院士围绕遗传育种、遗传发育、水产养殖等方面开展科研及生产活动,对在园区开展的承接园区专家咨询委员会院士牵头的研究项目的入园企业,按企业自筹的科研经费(不含财政资金支持部分)的1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院士产生的咨询费用、差旅费用和住宿费用不再由管委会单列支出。

(二)对在园区开展的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项目的自筹资金部分(不含财政资金支持部分)给予50%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力度最高不超100万元;对国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

第十条  支持四层以上养殖新技术跨越性发展

为了集约节约用地,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积极探索多层水产养殖模式,优化多层养殖建筑工艺、养殖品种和产业结构。一是对四层以上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养殖厂房,按养殖厂房建安费总投资金额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是对7层以上的养殖厂房,按养殖厂房建安费总投资金额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养殖厂房除外。

第十一条  支持入园养殖主体减轻生产经营成本

(一)支持入园养殖主体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对项目按照养殖用电和尾水处理总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养殖户项目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养殖企业项目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入园养殖企业项目加快建设和投产运营,对2023年12月31日前入园投资建设并实现投产的项目,一次性给予企业该项目本年度设施农用地租金30%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工业化、智能化“无人”养殖车间建设

(一)为了提高园区现代化水平,鼓励养殖装备研发和应用,通过控制系统对养殖生产的各环节精准调控,由机器来完成数据采集、分析并实现精准投喂等日常工作,打造自动化、智能化“无人”车间,按照企业自筹投入固定资产金额的30%给予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对入园拿地投资建设循环水养殖项目并第一家完成项目建设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构建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标准体系

入园的企事业单位围绕水产育种、养殖技术、精深加工、质量安全、装备制造等方面制定的相关标准,被国家发布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给予标准起草牵头单位一次性奖补50万元奖励,省级标准的给予标准起草牵头单位一次性奖补2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园区企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

为了贯彻创新、绿色、节能、高效的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在园区建设装配式建筑,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部分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可在享受海南省现有其他支持措施的同时享受本措施奖励。文昌市相关优惠政策和本措施条款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适用于产业园内企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冯家湾产业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并开展实质性运营的企业。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在园区的项目须实质性运营,符合本措施相关条款内容的,可享受对应奖励。

第十七条  入驻产业园的企事业单位,当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未按园区规划要求建设的;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园区要求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存在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凡享受以上扶持奖励政策的入园企事业须承诺落地在冯家湾产业园区的项目(含科研项目),享受的中央、省级、市级等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在园区的总投入,如有超过,须退还已享受的超出总投入部分扶持奖励资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亦不再发放。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2023年10月13日起施行,试行两年,由市现代产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手机版 | 电脑版

版权所有@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