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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

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无)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督促、组织、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培训及教育工作

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受理备案、进行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

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参与火灾扑救及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火灾扑救,参与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

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4

对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5

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检查,检查下列内容:

(1)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6)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检查,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3、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4)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5)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6)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7)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4、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1)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3)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4)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5)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6)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的,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依法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理。

(五)监督检查的程序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1、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2、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2、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3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4、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5、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6、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监督。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支队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实现每年全范围监督检查。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派出所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执法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以及其他工作中,可以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对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单独或合并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立案审查。防火监督处审查有关材料后,5日内提出是否立案查处的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管负责人审批。

2、调查和认定。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和认定工作一般应当在20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纠正错误。对已认定的执法过错行为,提出整改意见,报行政主官批准后,责令予以改正。

4、处理和执行。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执法过错行为,由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纪委或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纪委、政治处会同防火监督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做出处理决定。涉及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处分和调整的处理决定,由作出决定的部门负责执行。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对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20日内作出答复。

注:(1)适用于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市直部门。

(2)以上六个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并。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执法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以及其他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1、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的;

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或未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及抽查,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消防执法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或对限期整改的不依法复查,或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消防执法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依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消防执法中发现的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未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不依法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火灾事故认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8、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9、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10、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执法质量考评中个案评定为不合格的;

12、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前述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执法过错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对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单独或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5)调离执法岗位;

(6)停止执行职务;

(7)延期晋职(级);

(8)党纪、政纪处分。

除按照上款规定处理外,可以视情扣发1至6个月岗位津贴。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琼公消〔2009〕262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各级消防监督执法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针对执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就法律适用裁量和处罚额度裁量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三)监督检查方式

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可以采取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消防执法单位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3.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通过年度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标准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通过年度案卷评查评估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的要求,《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琼公消〔2009〕262号)作为市消防支、大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在重大节假日、“119”消防日等经常性开展防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宣传培训。定期开展消防站开放活动。

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

63399181

2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依法开展面向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

6339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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