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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6-06-27 15:06
  • 标       题: 对出海船舶未按照规定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出海船舶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改变用途、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未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6-06-27 15:0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BF-CF-0003

 

 

出海船舶未按照规定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出海船舶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改变用途、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未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08号,2012年12月31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出海船舶未按照规定申领出海边防证件的;(二)出海船舶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改变用途、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未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文昌公安边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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