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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6-06-27 15:06
  • 标       题: 对未携带出海证件;出海船舶生产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出海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未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出海船舶不在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人员的处罚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6-06-27 15:0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BF-CF-0001

 

 

对未携带出海证件;出海船舶生产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出海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未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出海船舶不在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人员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08号,2012年12月31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边防机关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随船携带出海边防证件的;(二)出海船舶生产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三)出海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未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四)出海船舶不在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人员的。

 

 

文昌公安边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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