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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档案局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无)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贯彻实施《档案法》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档案工作的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计划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档案工作的政策、规章制度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

开展全市档案年报统计工作

2

监督指导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

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

 

开展本市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登记和竣工工程档案的验收

指导全市档案法制工作,监督、检查《档案法》落实情况,依法受理和查处档案违法案件

3

组织档案理论、科技的研究,推进档案工作的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

组织和开展档案理论、科技的研究

 

负责全市档案现代化的规划及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档案管理技术的规范化、标准化和自动化

负责馆藏档案资料和技术保护工作和档案现代化管理等工作

4

对市档案馆保管范围内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接收、整理、研究和保管;以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辑出版档案材料,为社会提供服务

对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进行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

 

广泛征集散存社会民间,能够真实反映海南历史的珍贵档案资料

负责重大政务活动,突发事件的拍摄以及照片录音、录像的采集、整理、归档;负责音像数字化软件的开发和管理利用

对档案资源进行综合开发,汇编档案资料

5

组织开展全市档案宣传工作;指导档案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档案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举办展览等活动,宣传档案和档案工作

 

指导档案系统干部队伍建设

制订档案业务培训计划,开展全市档案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6

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贯彻实施《档案法》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档案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2)建立档案工作制度及落实情况;

(3)档案安全保管情况;

(4)档案立卷归档情况;

(5)档案集中保管情况;

(6)档案移交进馆情况;

(7)档案提供利用情况;

(8)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明确采取的监督检查方式;

(2)被检查单位按要求上报书面报告,市档案局审核;

(3)按计划开展现场检查;

(4)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分情况作出处理;

(5)检查情况反馈;

(6)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并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档案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档案利用服务

馆藏档案资料的查询、检索、查阅、复制、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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