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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对经纪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督管理

(五)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督管理

(六)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监督管理

(七) 对特色风情小镇建设的监督管理

(八)对美丽乡村建设的监督管理

(九)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十)对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的监督管理

(十一)对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二)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三)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十四)对人防工程设计审批的监督管理

(十五)对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的监督管理

(十六)对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许可的监督管理

(十七)对人防工程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

(十八)对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的监督管理

(十九)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

的监督管理

(二十)对重点目标人防建设及防护监督检查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对人防专业队伍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对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对房产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

(二十五)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二十六)对燃气设施的监督管理

(二十七)对使用燃气过程中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的实施细则,编制行业发展规则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市建设行业、燃气行业、房地产行业、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和行业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依法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的实施细则,编制行业发展规则和年度计划。

 

负责本市建设行业、燃气行业、房地产行业、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和行业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2

负责全市城区范围内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管理;负责编制呈报道路桥梁工程建设规划、计划;负责指导、监督道路桥梁建设工作;负责审核道路桥梁技术方案。

负责全市城区范围内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管理。

 

负责编制呈报道路桥梁工程建设规划、计划。

 

负责指导、监督道路桥梁建设工作。

 

负责审核道路桥梁技术方案。

 

3

负责全市城区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市政设施的年度养护维修计划;负责市政设施维护方案的核定;负责市政设施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移交接管工作。

负责全市城区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市政设施的年度养护维修计划。

 

负责市政设施维护方案的核定。

 

负责市政设施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移交接管工作。

 

4

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监督、指导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燃气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和审批本市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和瓶装燃气分销网点;负责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延期、增补、变更核准;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初始、延续核准;负责对燃气工程项目违规交付使用、无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损坏燃气设施、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监督、指导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参与燃气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受理和审批本市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和瓶装燃气分销网点。

 

负责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延期、增补、变更核准。

 

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初始、延续核准。

负责对燃气工程项目违规交付使用、无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损坏燃气设施、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5

贯彻执行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 起草并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拟定、论证补偿方案;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报市政府发布;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并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机构进行房屋征收调查、补偿安置和己征收房屋的拆迁工作;负责国在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调解、信访和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 起草并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

 

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拟定、论证补偿方案。

 

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报市政府发布。

 

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并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机构进行房屋征收调查、补偿安置和己征收房屋的拆迁工作。

 

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调解、信访和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6

负责监管项目参建各方的建筑市场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审批和监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负责文明安全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对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构件和材料生产等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负责监管项目参建各方的建筑市场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审批和监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负责文明安全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参建各方建设行为。

 

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对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构件和材料生产等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7

负责建筑节能评估审查(规划报建阶段),推广应用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负责建筑节能评估审查(规划报建阶段),推广应用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8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拟定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及省、市有关城镇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拟定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及省、市有关城镇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指导全市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9

负责房产市场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暂定、四级、三级资质审查核发工作;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备案;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楼宇)物业服务进行管理、指导、监督;负责全市房地产信息收集、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房产测绘成果管理

负责房产市场和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房地产开发暂定、四级、三级资质审查核发工作。

 

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备案。

 

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楼宇)物业服务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负责全市房地产信息收集、统计工作。

 

负责全市房产测绘成果管理

10

制定人民防空指挥场所、通信、警报等信息化网络建设规划和各种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拟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城市人口、战备物资疏散及掩蔽计划,实施疏散基地、疏散地域和应急疏散场所和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和通信、警报等信息化建设,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进行管理、发放;制定全市人防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开展人防平战结合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维护管理;指导监督全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城市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指导社会公众、各类院校普及公共安全、防空防灾法律、法规和防范知识教育;战时根据上级命令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组织、协调、指导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应急救援指挥提供相关支持;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

制定人民防空指挥场所、通信、警报等信息化网络建设规划和各种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拟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城市人口、战备物资疏散及掩蔽计划,实施疏散基地、疏散地域和应急疏散场所和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和通信、警报等信息化建设,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进行管理、发放。

 

制定全市人防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开展人防平战结合工作。

 

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管理。

 

指导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维护管理。

 

指导监督全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城市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

 

指导社会公众、各类院校普及公共安全、防空防灾法律、法规和防范知识教育。

 

战时根据上级命令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组织、协调、指导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应急救援指挥提供相关支持。

 

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

 

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

 

11

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负责本局和下属单位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下属单位领导班子考核、股级干部任免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监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责受理信访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负责本局和下属单位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下属单位领导班子考核、股级干部任免等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监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责受理信访工作。

 

12

负责接受、收集、征集本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负责指导本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档工作,参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库的管理;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档案进行监督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工程档案归档报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负责接受、收集、征集本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负责指导本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档工作,参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库的管理。

 

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档案进行监督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工程档案归档报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3

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14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15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依法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责任单位:文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16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依法实施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责任单位:文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17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责任单位:文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18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依法实施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责任单位:文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19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依法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责任单位:文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

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依法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责任单位:文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1

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依法实施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责任单位:文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2

向在建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提出责令整改或者停工通知书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依法对在建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提出责令整改或者停工通知书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责任单位:文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3

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文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4

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待的其他工作任务

依法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任单位:文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文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依法实施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责任单位:文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市政基础设施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对全市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2、《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破坏城市基础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综合执法局举报,并由市综合执法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对破坏基础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

城市燃气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对城市燃气进行监督、检查,对损坏燃气设施、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2、《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损坏某处燃气设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该处燃气设施埋有地下燃气管线,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由市综合执法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对侵占、破坏燃气设施保护空间类进行查处

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对城市燃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对城市燃气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文昌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负责按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做好城市燃气的经营管理工作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3

城乡违法建设类行政处罚权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使规划、市政和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或色彩、擅自开挖市政基础设施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6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

5、《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0条;

6、《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1条;

7、《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2条;

8、《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3条;

9、《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4条;

10、《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5条;

11、《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2条第一款、第二款。

12、《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11条。

某地产开发公司工程建设未经市规划委、住建局批准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经市执法局查处后,市规划委、住建局应对该项目进行监督,督促该公司完善报建手续,并监督该项目的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保障等工作。未能完善手续的由市执法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拆除。

市规划委员会

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区内各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负责对所批建的项目批后监督管理,协同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建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管理和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负责对所批建的项目批后监督管理,协同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建设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4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联合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某建设单位开发建设一个民用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根据人防法规,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阶段人防办参与规划委的初步设计审查,规划单体阶段人防办参与规划委的并联审查,在取得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决定书后,建设单位再到规划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然后办理人防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办、规划委和住建局对人防设备设施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最后由住建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市规划委员会

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合法许可,参与联合验收,建设工程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与联合验收,建设工程管理严格实行人防工程备案制度,人防工程未经人防部门审核备案,建设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5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地下空间规划编制;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施工质量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三条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某地下商场建设项目根据相关依据,应兼顾人防要求。规划委组织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人防办参与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到人防窗口报建,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再到规划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然后办理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办对人防设备设施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住建局对工程主体和整个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并组织质量监督和验收。

市规划委员会

在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地下项目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未办理人防有关手续的,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办理人防有关手续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开发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销售现场公示情况监督检查

(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督检查

(三)项目工程进度监督检查

(四)企业资质审核

(五)销售及合同备案情况监督审核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去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二)查阅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流水明细;

(三)听取开发企业的工作汇报;

(四)对房地产销售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五)对业主投诉信访件提出的问题进行核实;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要求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提供监管账户的流水单;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定期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主管部门监督落实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二)在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三)依照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物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市所有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物业办公室现场公示情况监督

(二)物业企业人员配备情况监督检查

(三)小区物业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四)前期物业招投标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汇报;

(二)现场实地勘察;

(三)对业主投诉信访件提出的问题进行核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定期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主管部门监督落实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要求整改。

(二)在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三)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经纪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市各个经纪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经纪机构运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以及统一检查考核和随机抽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二)对业主投诉信访件提出的问题进行核实;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明察暗访:针对经纪机构日常运营活动开展明察暗访,确保未出现违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采取自查、抽查方式单独或交互使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通报检查结果;

(二)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制作问题清单,要求限期整改;

(三)其他处理方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督管理

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由省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具体抓落实。省住建厅等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县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根据《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琼建住房函[2012]102号),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建设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情况;

(二)项目进度和质量安全情况;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四)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召开会议,听取相关责任单位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汇报;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项巡查、检查;

(三)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等信息报送制度;

(四)对受理的住房保障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住建局等部门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核查项目现场等方式,对相关责任单位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二)在规定时限内,逐级汇总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报表、信息;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市住建局等部门业务处室牵头开展。重要的投诉举报事项,由省住建厅等部门稽查机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开展。

五、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政策指导文件、统计报表、施工图纸、配租配售原始材料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向有关单位、个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核查;

(三)依照规定的程序,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评估住房保障建设、分配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写出监督报告。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镇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及相关责任单位等存在未按规定严格履行住房保障职能、落实国家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等情形的,责令整改。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实施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建设主体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安全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情形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主体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按规定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的,或者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省、市下达到各镇(场)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各镇(场)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各镇(场)制订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落实、工程进度、补助对象审核与公示程序、建设标准执行、资金管理、技术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农户档案管理、月报制度执行等情况。

(二)项目是否按照计划进度要求推进,并如期实现竣工。

(三)是否将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及时上报市危房改造办公室。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建立月进度报告制度,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三)市危改办联合各部门开展年中和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监督检查后将所发现问题等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列出问题清单发至相关镇(场),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持续跟踪落实相关镇(场)整改情况,并将其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范围。

(三)对各镇(场)上报的进度等信息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任务下达后,下发通知给各镇(场)危改办,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各镇(场)按通知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所在地危改办负责审核有关情况。

(三)各镇(场)危改办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送市危改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年度考核差的单位,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以瞒报、谎报等方式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减少来年任务分配。

(二)对年度考核为优秀,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计划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根据经费进行奖励。

(六)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国家传统村落名录村庄的保护发展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相关部门、各镇是否按照要求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二)相关镇是否按照要求,对已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按照计划进度要求推进。

(三)是否将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及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建立月进度报告制度,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财政局、市旅文委、市国土局开展年中和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监督检查后将所发现问题等情况进上报市政府,同时列出问题清单发至相关镇,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持续跟踪落实相关镇整改情况,并将其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范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镇政府按要求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并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镇政府按通知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年度考核差的单位,对传统村落保护不力导致破坏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年度考核为优秀,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较好的镇予以通报表扬。

(七)对特色风情小镇建设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省、市特色风情小镇建设试点的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相关镇是否按照要求编制特色风情小镇建设规划。

(二)相关镇是否按照要求,特色风情小镇建项目按照计划进度要求推进。

(三)是否将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及时上报市特色风情小镇与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建立月进度报告制度,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三)市特色风情小镇与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相关部门开展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监督检查后将所发现问题等情况进上报市政府,同时列出问题清单发至相关镇,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持续跟踪落实相关镇整改情况,并将其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范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镇政府按要求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并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镇政府按通知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到市特色风情小镇与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年度考核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年度考核为优秀,予以通报表扬。

(八)对美丽乡村建设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省、市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镇(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相关镇是否按照要求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二)相关镇是否按照要求,按照计划进度要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三)是否将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及时上报市特色风情小镇与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建立月进度报告制度,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三)市特色风情小镇与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相关部门开展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监督检查后将所发现问题等情况进上报市政府,同时列出问题清单发至相关镇,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持续跟踪落实相关镇整改情况,并将其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范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镇政府按要求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并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镇政府按通知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到市特色风情小镇与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年度考核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年度考核为优秀,予以通报表扬。

(九)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城区市政设施(道路、桥涵、下水管网及相关设施)养护维修工作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为方面

1、市政应急维修队人员、设备配备、场地布置等情况;施工班组到位情况等。

2、施工企业资质、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设备配备情况,是否存在项目转包、转让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施工的违法行为。

(二)质量方面

检查项目施工质量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况,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材料、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检验情况,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方面

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主要是检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到位情况,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情况,安全设施设置情况,施工用电等情况,工程运输车辆证照和安全责任书签订情况;

(四)文明施工方面

侧重检查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和扬尘控制情况,施工现场交通便道的设置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由城建室组织实施,主要对城区市政养护维修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进行日常巡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重大活动期间的监督检查由市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三)市政案件、市民投诉处置情况检查由局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月有重点的实施监督检查;

(二)局城建部门牵头,会同市质监部门,每天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维护单位进行整改;

(三)每月通报对施工维护单位的检查考核结果;

(四)定期组织召开市政施工作业讲评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发文至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

(二)在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部开展自查、整改,并上报自查及整改情况;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现场的施工程序、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文书,检查人员、项目负责人当场签字确认,建设、施工单位各一份;

(四)项目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复核签章后回复,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会同市质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会同局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存在较多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十)对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批后监管,完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资格后进行动态监管督察。现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注册地在本市的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招标代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等各类建设工程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二)核查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注册人员变动情况,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四)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

   (二)随机抽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企业进行随机检查。

   (三)专项稽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有权对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笔录、对相关资料进行取证;

(四)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进行现场监察时,要有两名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员参加,应当出示证件。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有关企业或从业人员由违反建筑市场行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责令整改,依法给予处理。

(十一)对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据职权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以及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参建主体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全市建筑市场各方参建主体和从业人员建筑市场行为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建设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

2.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3.政府投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4.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要求承包人购入其制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5.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二)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

1、勘察设计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勘察设计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成员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招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织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有以下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2.中标通知书的单位与现场实际监理单位一致;是否将所承揽的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

3.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派驻相应工程监理人员;项目总监是否具有相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4.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四)施工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以装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转包、挂靠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交由劳务单位负责

5.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五)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有下列行为:

1.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

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3.在不符合规定要求、虚假、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4.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5.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6.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8.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否有下列行为:

1.有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技术工人是否经考核或培训合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2次,检查方式为企业或从业人员自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场全面排查,省住建厅督查相结合,省住建厅抽查每个市县一般不少于2个建设工程项目。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一方面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另一方面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收到投诉举报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有权对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笔录、对相关资料进行取证;

   (四)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进行现场检查时,要有两名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员参加,应当出示证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企业和从业人员自查的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进行全面排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建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在检查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检查组将检查情况汇总反馈到市住建局。

    (四)整改后处理。各检查组督促各企业和从业人员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市住建局。

   (五)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有关企业或从业人员有违反建筑市场行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责令整改,依法给予处罚

(十二)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证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根据《三定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建设单位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4、建设单位未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5、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6、建设工程发包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7、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使用。

8、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委托不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9、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0、未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单位采购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或房屋使用者未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12、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未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

13、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15、建设单位负责人未按要求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16、未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17、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8、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未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的。

2、勘察单位提供不真实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的。

3、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4、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或者未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的。

6、在非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7、设计单位未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

8、设计单位未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的。

9、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未按要求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工程监理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外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不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已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并且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进行竣工验收。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5、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施工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外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未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未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未按要求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不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事项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未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未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未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未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不履行保修义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未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没有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进行使用的。

6、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不严格工序管理,不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负责返修;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9、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不进行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10、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施工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执法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具体巡查、抽查委托所属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由我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我局及所属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统一组织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下发整改告知书或停工通知书或执法建议书,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查处。对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对专项检查内容进行抽查。

(三)层级督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督查。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即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质量行为、专项检查开展、工程质量事故查处等情况进行督查。

(四)竣工验收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所属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进行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督查结果,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全市通报,并列入诚信档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要求参建各责任主体单位(即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主管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督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各方责任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我局依法进行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障全市建筑施工安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根据《三定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3、未按要求提供项目毗邻区域内相应的供排水、燃气等地下管线分布资料和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4、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5、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6、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7未按要求支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8、涉及既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内的施工,未按照规定做好既有设施安全保护。

9、未编制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在预案中未建立公安、消防、医疗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勘察文件。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者未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4、设计单位因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未予以注明。

5、设计单位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按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

5、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7、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8、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9、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10、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1、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2、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13、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4、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1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17、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18、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在安全防护距离内存在建设行为。

19、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20、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1、未按要求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执法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对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殊时间段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由我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我局及所属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统一组织实施。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告知书或停工告知书或执法建议书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查处。对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并对专项检查内容进行抽查。

(三)层级督查:我局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督查。即对参建各方责任单位(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安全行为、专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等情况进行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督查结果,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全市通报,并列入诚信档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要求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即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主管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督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责任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我局依法进行处理或建议市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十四)对人防工程设计审批的监督管理

    为督促已办结人防工程设计审批项目手续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防办关于人防施工图审查的有关规定,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设计审批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二)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三)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文件进行设计;

   (四)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原件校验申报资料;

   (二)现场巡查项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中间过程验收时,由专人对照人防工程设计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二)每年对办结人防工程设计审批的事项进行抽查,抽查范围不低于审批数量的10%。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现场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按照“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监理和审查”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三)设计单位不具有相应人防设计资质的,按照“人防工程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当依法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四)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十五)对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的监督管理

    为督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工程手续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提供的审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二)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文件进行设计;

   (三)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兼顾人防工程建设;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原件校验申报材料;

   (二)现场巡查项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审批完结后,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个项目建设期内检查不少于2次;

   (二)根据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

   (三)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现场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按照“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监理和审查”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三)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十六)对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许可的监督管理

    为督促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手续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许可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提供的相关审批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二)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是否按照批准内容补建或补偿;

   (三)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超越批准范围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原件校验申报材料;

   (二)现场巡查项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项目审批完结后,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个项目建设期内检查不少于1次;

   (二)根据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

   (三)对未按要求补建或补偿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实行工程现场与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比对检查;

   (二)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的以及现场拆除、改造、报废范围超越批准范围的,按照“擅自拆除、改造、毁坏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四)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十七)对人防工程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

    为保障人防工程符合使用功能,督促落实使用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进行人防工程维护;

   (二)工程是否按照设计用途使用;

   (三)是否存在降低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巡查项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定期检查,每2年不少于1次。每年抽检巡查的工程数量不少于总量的10%;

   (二)按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

   (三)对检查内容中涉及问题予以通报;

   (四)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过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结构、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出入口道路畅通;

   (三)防护、消防、排水设备设施完好;

   (四)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有下列行为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毁损赔偿费。

    (一)擅自拆除、改造、毁坏人防工程;

  (二)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口和进排风竖井;

  (三)在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矿、挖砂、爆破、打桩;

    (四)向人防工程及其孔口保护范围排放废液、废气和倾倒固体废弃物;

  (五)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六)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障碍;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对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的监督管理

    为督促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组织并完成工程质量验收的情况;

   (二)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投入使用前是否进行竣工备案;

   (三)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巡查项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制定具体巡查方案;

   (二)按计划安排专人对需要现场踏勘的项目进行现场巡查;

   (三)对检查内容中涉及问题予以通报;

   (四)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未经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经营使用;

   (二)存在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按照相关条款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九)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

的监督管理

    为督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申请人(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建民用建筑是否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二)人防工程设计建设面积是否达到应建面积;

   (三)人防工程设计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建面积的,是否按规定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提供的审批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原件校验申报材料;

    (二)现场巡查项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在项目竣工备案时对易地建设情况逐个进行复核;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检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

  (三)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手续或不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照“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二)经复核实际建设防空地下室不满足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按照有关规定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发现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逾期不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并按每日千分之一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十)对重点目标人防建设及防护监督检查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人民防空重点目标的监督管理,保障各项防护措施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人民防空重点目标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把人民防空重点目标防护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和管理制度;

   (二)新建人民防空重点目标,是否按有关要求落实防护工程设施;

   (三)是否已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护方案,做到定期修订;

   (四)是否组建防护指挥机构,并做到人员变动及时调整;

   (五)是否组建专业抢修队伍,每年进行一次整组,并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防护培训和岗位练兵,组织必要的演习演练;

   (六)是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做到定期维护和更新;

   (七)是否落实伪装、隐蔽、干扰示假等防护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年由人防部门对每个重点目标单位进行一次实地检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根据需要,由人防部门结合实际对相关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重点目标防护方案修订后及时报人防部门备案;

   (二)检查防护指挥机构、专业抢修队伍调整名单;

   (三)检查专业队训练计划和演习计划;

   (四)人防部门组织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要求;

   (二)通过听取汇报、检查资料和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要求限期整改;

   (二)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向本级政府和军事部门报告。

(二十一)对人防专业队伍建设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提升应急救援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人民防空专业队组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组建人防专业队,并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保证人员满编;

   (二)每年是否结合民兵整顿进行专业队整组,专业队员是否做到人册一致,是否与基干民兵交叉重叠;

   (三)是否根据训练和遂行任务的需要,配备装备器材;

   (四)是否组织专业训练。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年由人防部门对组建单位进行一次实地检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根据民兵整组计划,对部分单位进行点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专业队整组名册和训练计划;

   (二)实地实兵点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要求;

   (二)通过听取汇报、检查资料和实兵点验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要求限期整改;

   (二)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向本级政府和军事部门报告。

(二十二)对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点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

   (六)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事项移交,并向人防部门备案;

   (七)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是否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

   (八)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是否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向人防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施工中损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是否按要求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

   (十)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社会化管理职责,是否有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十一)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和管理员是否落实周巡检、月维护、季测试和年检查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是否通信畅通、安全可靠、符合人防技战术要求进行检查,同时对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人防警报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开展实地检查,特别是警报线路、警报器、控制器、通信频率等情况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巡检。

   (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人防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三)重点监管。对于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相关移交和备案工作的,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备案的以及工程建设施工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要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巡查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点单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落实,对整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于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对于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的;

  2、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的;

  3、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

(二十三)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规范经纪服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人防办实行人防专业监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监理的经纪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理机构资质等级及是否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接业务;

   (二)人防监理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载明的单位与从业单位是否一致,监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监理机构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四)监理机构在监理的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配备人员,并能严格履行职责,有无发生重大事故;

   (五)监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抽查监理机构资质、人员配备、场所条件等;

   (二)结合正在监理的工程项目随机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差别化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人防办可要求人防监理机构在申请资质年检时,提交相关材料,市人防办进行查验;

   (二)市人防办在人防工程项目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时,依据有关标准,对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机构与人员进行监督记录,并通报地方质监站,可做出不良质量行为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不认真履职的监理人员,可报告省办,使其年检受限。

(二十四)对房产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产测绘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房产测绘成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以及统一检查考核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

(二)对业主投诉情况进行核实;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房产测绘成果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采取抽查方式,对房产测绘成果进行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通报检查结果;

(二)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制作问题清单,要求限期整改;

(三)其他处理方式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确保燃气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等规定,现制定监管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市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的各项条件及证照登记内容。

   (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燃气经营企业各类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检测检修及维护保养情况。

   (四)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抢险抢修人员配备及考核情况。

   (五)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

   (六)各类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七)依法组织工程建设情况。

   (八)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资料审查;

(二)现场核查;

(三)总结反馈;

(四)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检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经营行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对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受理各类有关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投诉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方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发现反映的有关问题属实,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整改,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通过规定的方式进行反馈。

   (三)对企业申报审批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校对或对审批时提出的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通过现场告知、全市通报或依法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资质情形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十六)对燃气设施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管理,规范燃气设施使用,确保燃气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等规定,现制定监管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设施。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涉及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是否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燃气设施的业主单位。

   (三)是否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在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

   (四)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五)燃气经营企业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

   (六)燃气经营企业在气瓶充装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资料审查;

(二)现场核查;

(三)总结反馈;

(四)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检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经营行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对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受理各类有关损坏燃气设施的投诉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方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发现反映的有关问题属实,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整改,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通过规定的方式进行反馈。

   (三)对企业申报审批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校对或对审批时提出的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通过现场告知、全市通报或依法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资质情形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对使用燃气过程中行为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管理,确保燃气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等规定,现制定监管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是否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是否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是否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五)是否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是否盗用燃气。

   (七)是否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是否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九)是否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核查;

(二)总结反馈;

    (三)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检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经营行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对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受理各类有关使用燃气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方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发现反映的有关问题属实,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整改,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通过规定的方式进行反馈。

   (三)对企业申报审批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校对或对审批时提出的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通过现场告知、全市通报或依法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资质情形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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