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0313-6/2024-1044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4-08-29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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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符有辰夫妇墓为文昌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文 号:文府〔2024〕222号发布日期: 2024-08-29 17:36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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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符有辰夫妇墓为文昌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文府〔2024〕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市政府确定符有辰夫妇墓为文昌市文物保护单位,现予以公布。
各镇(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关系,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工作,促进我市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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