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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生态环境局 > 信息公开 > 机构介绍 > 机构职能
  • 索  引 号:00820313-6/2015-08760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简介
  • 发文机关:文昌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04-01 00:00
  • 标       题: 文昌市生态环境局职责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04-01 00:0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办公地点:海南省文昌市清澜开发区文清大道421号  办公时间:8: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98-63331057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国家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一般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省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国家监管核设施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配合做好核事故应急处理,配合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或者审查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配合上级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按照省生态环境监测年度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指导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十)配合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十三)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方面综合治理。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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