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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0288-9/2025-8503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2025-09-17 10:20
  • 标       题: 《文昌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解析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5-09-1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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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解析

第一条【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水农水〔2019〕13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依据:

1、《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第(十二)条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

第(十三)条建立节水奖励机制。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

第(十四)条 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价格、农业部门,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财政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农业水价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以上的,补贴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费用;农业水价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以上的,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超定额用水部分不予补贴。

十五建立节水奖励机制。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考核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在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等方面表现突出,节水效果显著的用水管理单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经营主体农户和养殖场(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意识和积极性,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量按照用户定额内实际用水与定额水权的差额确定,奖励标准市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市县应积极探索节水奖励的具体模式,可以采取直接奖励、管护费用奖励或水权回购等方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农业部门结合地方财力状况研究制定奖励办法和标准,具体负责节水奖励考核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

解析: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是指已经出台相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并可以计量用水量的区域。

第三条【原则】  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解析:根据《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要求,以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本办法惠民的性质,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对用水主体或管水主体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对用水主体实施农业节水取得成效给予奖励。本办法所指用水主体,是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水主体,是指负责末级渠系及小型农田设施运行维护、水费收取和供水管理的管护组织(包括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其他供水经营组织等);用水定额,是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海南省用水定额》、《文昌市“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等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核定下达的用水指标;所指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灌区,是指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开展改革相关工作,并基本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的灌区。

解析:精准补贴政策主要目的为减轻农民用水负担,原则上对定额内农业用水均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对象见第六条。节水奖励主要为鼓励用水户积极节约用水,仅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不同规模用水户给予资金奖励。

第五条【责任分工】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展开,镇政府具体实施,各级管水主体、用水主体主动申请和配合。

解析: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根据《文昌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文府办〔2018〕88号)文昌市各灌区由镇政府负责,因此文昌市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由镇政府具体实施。同时,各级管水主体、用水主体主动申请和配合相关工作。

第六条【精准补贴对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地表水定额灌溉的粮食作物,蔬菜和荔枝、火龙果、槟榔、胡椒、柠檬、芒果、菠萝、香蕉、龙眼等经济作物的农业灌溉用水户和农田水利运行维护组织,包括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解析:根据《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第(十二)条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本办法试行阶段补贴对象包括地表水定额灌溉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水产养殖等。

第七条【精准补贴标准】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评结果,对合格者进行补贴。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相关精准补贴要求,结合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昌市水务局文昌市农业农村《关于文昌市农业用水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发改〔2023183号),制定我市精准补贴标准为:粮食作物补贴标准为0.018元/m3,自流供水的经济作物补贴标准0.04元/m3,自流供水的供水养殖补贴标准为0.05元/m3,超定额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种植苗木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的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

解析: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农业水价未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以上的,补贴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费用;农业水价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以上的,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超定额用水部分不予补贴”要求,对粮食作物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力度略大于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

第八条【节水奖励对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对象:根据节水量对在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等方面表现突出,节水效果显著的用水管理单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经营主体、农户和养殖场(户)等给予奖励。

解析:为鼓励节水,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节水的实行节水奖励。

第九条【节水奖励标准】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采用分类节水奖励:

1、对积极推广和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水肥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用水管理单位和用水户给予节水奖励,用水户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户、种植大户、养殖场(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经营主体和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等。节水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定额内用水量减少10%(含10%)以内的部分,奖励2元/亩;定额内用水量减少10%(不含10%)-20%部分(含20%),奖励4元/亩;定额内用水量减少20%(不含20%)以上的部分,奖励6元/亩。

2、对镇进行总量节水奖励。对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作物种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镇,年度节水量达到定额内用水总量10%以上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3、对参与节水工程建设、引导群众节水、参与式管理、水权监管等方面工作到位的乡镇,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排名第一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解析:对对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水肥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用水户进行农业灌溉节水奖励,但奖励总额不应大于该用户上缴水费总额。

第十条【资金来源】  文昌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的方式。主要通过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发展资金、有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以及收取水费等渠道安排。筹集的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 农业精准补贴资金和节水奖励资金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责任主体按照规定对农业精准补贴资金和节水奖励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资金支出调整程序】 农业精准补贴资金和节水奖励资金支出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解析:为保证精准补贴资金和节水奖励资金正常管理发放,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资金申请】  申请支付精准补贴资金和农业节水奖励资金,应根据下达的年度农业节水指标考核情况,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对象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对象的申请,结合农业节水考核结果、农业节水支出预算、农业节水后续安排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精准补贴对象和节水奖励对象拨付农业精准补贴资金和节水奖励资金;对农业节水指标不能落实,或明显存在考核不真实等情况,要相应地调减或停止支付农业精准补贴资金和节水奖励资金。

解析:精准补贴资金和农业节水奖励资金由符合奖励和补贴要求的对象提出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放。

第十四条【资金支出流程】 农业精准补贴资金和节水奖励资金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规定的程序支付。

第十五条【信息反馈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局和有关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农业节水奖励资金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收入与支出财务决算、节水效益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考核资料等。

解析:为保障节水奖励资金发放的公平性、合理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局和有关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农业节水奖励资金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要求】 实施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可靠、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重大支出事项报告制度】  建立重大支出事项报告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

1、农业节水事项重大变更;

2、较大金额的预算外支付;

3、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4、筹集资金严重不到位;

5、节水推进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解析:出现重大支出事项,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精准补贴资金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节水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1、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筹集的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2、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3、有无计划外支出项目和超标准支出;

4、实施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办法开支;

5、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6、应上缴的水费等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7、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解析:为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节水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精准补贴资金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问题督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农业节水奖励专项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规惩处】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农业节水奖励资金,擅自变更列支计划,改变农业节水建设内容,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最终解释权】  本办法由由文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有效期限为三年,自2025年10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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