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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0313-6/2024-1759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4-04-03 09:57
  • 标       题: 关于《文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4-03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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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省财政厅修订印发《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琼财资规〔2022〕6号)文件,市财政局修订并报市政府印发了《文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府办规〔2024〕10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4年4月30日起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新办法》出台的依据

2022年,省财政厅修订印发了《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琼财资规〔2022〕6号),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省财政厅要求各市县结合实际对原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据此,市财政局在《文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府办〔2020〕57号)的基础上,对已不适宜现行法规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细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审批权限和流程,形成了《新办法》。

《新办法》广泛征求了市直部门单位的意见,并于2023年11月15日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要求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11月25日,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且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10章,63条,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益管理、资产评估、资产信息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具体描述事业类单位范围,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了更具体的定义,也对本办法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职责。

(三)资产配置(第十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资产配置方式、标准及审批权限,对比《旧办法》,《新办法》对部分表述进行了简化,并进一步提高了需报市政府审批的资产配置金额,在不需要报市财政局审批的情况中增加了库存物品,新增在建项目应该及时转固的规定。

(四)资产使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过程应注意的事项及审批权限,对比《旧办法》,《新办法》增加了短期或临时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同时考虑到我市单位很多出租的资产没有产权证,无法去产权交易所或者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且为了降低出租成本,《新办法》删除了《旧办法》中关于“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资产使用必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海南产权交易所或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招投标”的表述。

(五)资产处置(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对资产处置的方式进行了具体定义,同时明确了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对比《旧办法》,《新办法》提高了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对资产处置的审批金额,同时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下放给单位。

(六)收益管理(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以及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取得的收入明确了管理规定。

(七)资产评估(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过程中应进行资产评估及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八)资产信息管理(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九条)。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资产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运用、资产盘点、对账等进行规定。

(九)监督管理(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对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进行规定。

(十)附则(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明确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的机构范围及本办法的有效期。

三、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类单位和事业类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我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类单位是指党政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原划分为行政类,机构改革后尚未重新明确类别的事业单位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类单位是指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未分类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分类范围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

四、注意事项

(一)资产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购置、接受捐赠等。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不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优先考虑国产自主品牌。

(二)资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优先保障单位履职需要。不得在出租、出借的同时,另行购置同类资产。

除法律、国家部委另有规定外,行政类单位不得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

除法律、国家部委另有规定外,事业类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事业类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对外投资的,其经营、投资项目需与单位主业相关,并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禁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相参与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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