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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0313-6/2024-1759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4-08-05 09:49
  • 标       题: 《关于划定文昌市禁猎区及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修订)》政策解读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8-05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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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文昌市禁猎区及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修订)》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当前违法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行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为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重要栖息地,遏制乱捕滥猎行为,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文昌市实际,制定《关于划定文昌市禁猎区及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修订)》(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的发布,既是我市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规定,对我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繁衍将得到保护,对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势头也会起到遏制作用,也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好我市的绿水青山起到积极作用。划定禁猎区、禁猎期是认定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定要件之一,是保护野生动物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打击非法狩猎、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依据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设立禁猎区和禁猎期。禁猎区范围:文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期:全年均为禁猎期(即2024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第二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确定行政规范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关于禁止捕猎工具和方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笼、猎夹、地弓、弹弓、弓箭、捕鸟网、捕鸟架、排铳、火铳、射钉枪、气枪、地枪等各类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陷坑、水淹、声诱、捣毁(掏)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并公布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将禁用工具及方法进行列举式细化并公布,便于公众知晓,有利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三)关于禁猎对象。《通告》明确禁猎对象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海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通告》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有利于保护文昌市区域内完整的食物链,促进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恢复,达到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目标。

(四)特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五)法律责任。《通告》还列明了法律责任,违反《通告》的,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旧政策差异

(一)在《关于划定文昌市禁猎区及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修订)》中明确了禁猎对象,细化了禁猎工具、方法,增加了特殊形式和施行通告的有效期。

(二)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力度。加大对非法捕猎、买卖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提高公众参与度,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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