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0313-6/2021-3737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1-12-0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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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农村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2021修订)》常见问题解答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1-05-31 10:06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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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文昌市农村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2021修订)》常见问题解答
Q: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A: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所有土地。
Q:什么是宅基地“三权分置”?
A:农村宅基地权能分为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种形式。
宅基地所有权归属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资格权是指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成员资格。宅基地资格权原则上由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通过分配、继承、租赁、购买、置换等方式依法获取的,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Q:什么是“一户一宅”原则?
A:“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无偿使用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户”的认定,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7号)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独立作为“户”在本村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1.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依法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哪些人有资格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
A:(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备在本村申请无偿使用宅基地的资格权:
1.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175平方米的;
2.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分户标准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或因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退还村集体,需易地建房的;
6.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或者户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无偿退还现有宅基地的;
7.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二)非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原籍在本村的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获得申请无偿使用宅基地的资格权:
1.外嫁女(入赘男)等已将户籍迁出本村,但在本村仍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且在本村和迁入村均未申请分配宅基地的,在本村和迁入村均可获得宅基地资格权,但在其中一村申请分配宅基地之后,其在另一村的宅基地资格权视为自动放弃;
2.迁出村集体户口到城镇读书的大中专、在校读书学生,毕业后未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且未缴交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
3.原籍在本村的外出务工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休或离退职人员及国有企业在职在编,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除外);
4.经市人民政府侨务工作部门审核认定为华侨、归侨及侨眷身份,其要求在土改时期县政府确定给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房的,或因其原有宅基地已被占用、无法退回申请另外安排宅基地的;
5.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的。
Q:农户如何申请宅基地建房?
A:2021年9月起,文昌正式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申请宅基地建房“零跑动”系统。具备无偿申请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只需到所在镇政府宅基地申请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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