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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
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保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助力企业纾困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 号)要求,现就我省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的政策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深刻认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对于企业稳定预期、提振信心的重要意义,持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扎实做好工伤保险降费工作。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社保服务中心报告。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4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电话:6538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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