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动交流 > 政策问答
《文昌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常见问题解答
2025-04-12 11:12 来源: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文昌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文昌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出台背景?

答:我市上一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3日印发的琼府〔2014〕36号文中的《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自公布执行至2025年1月1日已超10年。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商品物价水平不断上涨,上一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难以适应当前征地工作实际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在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的统一部署下,我市于2022年4月正式启动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工作

二、问:《文昌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涉及范围

答: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均按《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可参照《标准》执行。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可参照《标准》执行。

三、问:超出《文昌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亩合理株数的青苗如何补偿?

答:1.征收青苗为林木或不属于成果期(采收期、出产期、大丛)的中长期经济作物的,征收地块上只有一类青苗且违背科学合理株数密度种植时,补偿金额核算方式如下:

情形一:种植均不满2年或大部分不满2年的,按实际清点株数补偿,但补偿株数不得超过亩合理株数,超出部分由其所有权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

情形二:种植均已满2年或大部分已满2年以上的,按实际清点株数补偿,但补偿株数不得超过亩合理株数的130%,超出部分由其所有权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

2.征收青苗属于成果期(采收期、出产期、大丛)的中长期经济作物,征收地块上只有一类青苗且违背科学合理株数密度种植时,补偿金额核算方式如下:

种植株数在亩合理株数的130%以下(含),按实际清点株数补偿;种植株数超出亩合理株数的130%,按亩合理株数的130%进行补偿,超出部分青苗由其所有权人与征收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协商处理。

计算亩合理株数的130%时,若存在小数应从高进1取整。

四、问、同一地块上套(间)种多种青苗如何补偿?

答、本条是关于征收地块上套(间)种两种或两种以上青苗的规定。

情形一:套(间)种两种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两种青苗为主、次种青苗,按实际清点株数补偿,主种青苗补偿株数不得超过亩合理株数,次种青苗补偿株数不得超过亩合理株数的2/3,剩余部分由其所有权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

情形二:套(间)种两种以上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两种青苗为主、次种青苗,按实际清点株数补偿,主种青苗补偿株数不得超过亩合理株数,其余青苗(含次种青苗)按各自相应标准补偿但每亩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次种青苗相应规格单株补偿价格乘以亩合理株数的2/3,剩余部分由其所有权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

计算亩合理株数的2/3时,若存在小数应从高进1取整。

责任编辑: 陈贻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

手机版 | 电脑版

版权所有@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