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0313-6/2026-10255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文昌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6-01-14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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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 - 文 号:文府办〔2026〕3号发布日期: 2026-01-14 09:54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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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6年修订)》的通知
文府办〔202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已经十四届市委常委会第163次(扩大)会议和十六届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目 录
文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6年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部署及要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适应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新需要,全面提高政府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本市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预案是文昌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文昌市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有: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海啸、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事件。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建筑施工事故和其他工矿商贸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航天发射场站事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辐射事故、农业机械事故、踩踏事件,能源供应中断事故、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和其他事故灾难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群体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动物疫情事件、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金融安全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造成的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具体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 应对原则和响应分级
1.5.1 应对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市委、市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请省委、省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二)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根据《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应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三)涉及跨镇级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县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市委、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负责应对或者提供支援。
1.5.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应急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市级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做相应调整。各镇(场)政府应急响应不做分级,根据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组织应急力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镇(场)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应综合研判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处置能力与资源需求等因素,确定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对敏感地区、重要时段发生的突发事件,或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应视情提高响应级别,果断采取提级响应,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2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镇(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等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海南国际商业航天发射有限公司等省属公司、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委和市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应急响应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市委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风险要素、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规定牵头制定。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风险要素、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相邻或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四)镇(场)应急预案:是镇(场)党委、政府为规范镇(场)层面综合应急预案或应对行动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而编制的应急预案。
(五)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大型企业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需要,建立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一)应急工作手册。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编制配套的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二)事件行动方案。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市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指导其他各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2 应急指挥机构
市委、市政府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市委和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消防救援和驻文军警部队有关负责人等组成。
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风险分布特点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的专项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由牵头部门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公安部门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重大突发事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网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3.3 市级工作机构
市级党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3.4 镇(场)及基层指挥体系
镇(场)应当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村(居)依法健全应对工作机制,协助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应对工作。
3.5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编成和任务分工依据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予以具体明确。
3.6 专家组
市、镇(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组建专家咨询组或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专家组应由应急管理、综合减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专门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技术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4 运行机制
4.1 风险防控
(一)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各镇(场)及市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有关单位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市政府应当对全市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基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体系。市委和市政府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完善镇(场)、村(居)委会、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
(三)强化城乡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建设。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实现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的相互转换。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抓好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
4.2 监测与预测
4.2.1 信息监测
市、镇(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与共享机制。并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位,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各级专项应急机构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地辨识、监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市委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积累的监测资料,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做好常规数据库的监测资料更新工作。
市委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立即移送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4.2.2 信息报告
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信息快速获取机制,统筹协调应急资源,完善信息报送和共享系统,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重点企业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同时,应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一)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公民个人、专业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管理部门;公共卫生类和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同时应抄送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立即核实处理,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格直报或者自动速报。对于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立即移送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三)信息报告遵循“一事一报、随发随报、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的原则,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保障重要紧急情况按有关规定第一时间报告。
(四)信息报送工作贯穿突发事件防范与应对的全过程。各镇(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必须落实“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的要求。
首报是在发现或获悉事件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地点、简要过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应急处置救援情况等。对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
续报是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以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续报视情况可多次进行,多次进行的续报要对报告编号并注明日期和具体时间。
终报是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与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与结果、教训与整改措施等。
应当确保信息报告质量,认真把好信息报告的内容关、文字关、数字关,从严控制篇幅,做到内容全面准确、数据客观真实、表述层次清晰、文字简洁精炼。国家法定节假日、重要敏感时段等特殊时期,实行值班信息每日“零报告”制度。
(五)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市委、市政府及有关牵头部门应当向相关方面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逐级报告。研判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件的,应当立即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并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特殊情况下,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立即向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
(六)市、镇(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信息,并按《文昌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信息报告实施细则(试行)》(文府办函〔2020〕151号)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1.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场)或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应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基本情况,并在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后,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报送。
2.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地镇(场)或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必须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除极特殊情况外,必须立即进行口头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报送书面信息。
3.对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段,以及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不受既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应按最高级别报送要求严格执行。
4.向党委、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除极特殊情况外,其报送时间应早于党务政务公开及新闻发布的时间。
(七)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八)各部门、各单位信息报告要在规定时限内,一般通过党委政府值班和信息工作系统或者传真等方式书面报送,有条件的可一并提供图片和声像资料。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行以信息或者电话方式口头报告,后续及时补报书面材料。书面信息报告按规定实行统一格式,涉密事件信息按有关规定渠道报送。
4.2.3 风险预警
市、镇(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应急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应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情况以及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3.1 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市政府要依据上级制订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4.2.3.2 预警信息发布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分析评估结果确认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咨询渠道、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市、镇(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快速、有效传播预警信息,并应用北斗卫星、5G、应急广播等技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监管场所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应当采取全覆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实现预警信息快速精准传播。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蓝色)、Ⅲ级(黄色)预警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响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加强公众沟通,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常识,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等联系方式和渠道。
4.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5.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24小时应急值守,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7.做好易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工作,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的准备工作。
8.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事件应对措施准备等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9.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封闭隔离、紧急医疗和救治等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
8.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2.4 预警变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按有关程序规定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要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警报的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 应急处置与救援
4.3.1 先期处置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或受影响单位在信息报告的同时,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可疑的传染源,及时收集并有效保存可疑样品,积极救治伤病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个人防护;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二)事发地村(居)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三)镇(场)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和各自职责,迅速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涉及我市人员、机构或者单位的突发事件,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并提请协调处理,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3.2 启动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镇(场)党委和政府应立即按预案启动响应,组织调动应急资源进行处置,并向上级报告。响应启动应明确事项、级别、预计时限和处置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具体分级启动程序如下:
(一)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响应):以事发地镇(场)为主进行先期处置,调动属地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及资源协同应对。根据需要,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启动响应,协调市级部门配合处置。
(二)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响应):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请副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响应,组织事发单位、镇(场)政府、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并落实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
(三)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响应):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请总指挥批准启动响应,统筹调度事发单位、镇级力量、市综合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响应):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响应,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全力开展先期处置。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在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市政府请示省政府启动相应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市指挥机构可根据事态发展调整响应级别。同一事件需启动多个预案时,应依据事件主要成因和性质,以核心预案为主进行响应。
4.3.3 指挥与协调
(一)组织指挥。按照前述应对原则和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二)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因故不能赴现场的,由相关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根据有关补位制度,报请补位领导赴现场。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
(三)协同联动。需使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时,由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引导社会应急力量规范、有序参与救援。具体由各专项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实际,细化明确各方队伍调动、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联动机制。
4.3.4 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和政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依托“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等平台,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
(十一)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其它相关措施:
(一)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二)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请求其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四)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建立健全联系帮扶应急救援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党委和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党委和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市委、市政府及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后,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其中,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委宣传部会同牵头部门发布,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由省级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省委宣传部会同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发布信息,或在指定我市政府作为新闻发布主体责任单位时,由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委宣传部会同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发布信息,最迟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同时根据应对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由市委、市政府及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发布。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有关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官方网站、微博、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市委和市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做好重大决策宣传解读,深入报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4.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市委和市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4 后期处置
4.4.1 善后处置
市委和市政府应当根据事发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单位和镇(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政策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一)恢复重建工作遵循“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委、省政府负责,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委、市政府负责。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委和市政府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评估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信息通信管理、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三)市委和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镇(场)党委和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省级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并上报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规定上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4.3 社会救助
(一)民政部门执行省级社会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社会救灾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公共卫生事件类突发事件的社会救治工作,会同事发地镇(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二)应急管理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三)各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四)社会工作、民政、农业农村、团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及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开展社会恢复治理、农村地区灾后恢复、志愿者服务、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等相关工作。
(五)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总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七)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一般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会同事发地镇(场)党委和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镇(场)党委和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一)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主力军,市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组织建设,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应急管理、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单位)根据风险防范应对需要,建立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现有资源,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医疗救治、地震救援、森林火灾、水上搜救、抗洪抢险、环境应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队伍,以及推动通信、电力、水、油、气等保障、抢险救援、抢修类专业队伍组建工作,配备专业装备,分别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定期开展协同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三)专家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协同力量。建立健全贯穿应急管理全过程、覆盖应急救援全领域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发挥专家的参谋和智囊作用,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
(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各镇(场)政府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配备必要物资和装备,严明组织纪律,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五)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辅助力量。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机制、功能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援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5.2 财力保障
(一)市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按规定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二)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受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适当支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五)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 物资装备保障
(一)市政府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动态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建立健全重要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和装备管理共享调拨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机制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优化重要应急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二)市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有关企业应当根据协议,按照市政府要求,进行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做到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并确保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相关物资、物品的储备指南和建议清单。
5.4 医疗卫生保障
(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相关机构和疾病防控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业特长,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二)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故发生地镇(场)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并加强对物资质量的监管和市场价格秩序的维护。社会救援组织应当做好医疗救助志愿者队伍培训工作,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援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牵头负责做好有关防疫工作。
(三)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安排医护人员,组织实施救护。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医疗救治时要贯彻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及时报告救治伤员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共青团配合相关救援组织负责依法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5.5 交通运输保障
(一)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力量配合交通运输、公路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尽快对被毁坏的道路、桥涵、交通干线等交通设施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畅通。
(二)交通运输、公路、属地镇政府等部门配合公安部门按照制定的交通管制方案,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三)鼓励社会应急运力参与,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的动员和征用程序,完善社会运力、物资设备征用补偿办法。
5.6 治安维护保障
(一)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各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件发生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二)突发事件发生地镇(场)政府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5.7 人员防护保障
(一)市、镇(场)党委和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二)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5.8 应急通信电力保障
(一)信息通信管理、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旅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设专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平台,强化公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制定本机构办公场所通信保障方案,制作参与应急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通讯录,确保应急期间联络畅通。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应牵头督促各通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保障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发展改革、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及现场供电抢修恢复。
5.9 基础信息保障
(一)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二)水务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及时提供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绿藻等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及时提供我市突发地质、海洋灾害的发生地导航定位、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五)要建立并规范应急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形成应急基础数据“一张图”,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
(一)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机制,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凝聚政府、社会、单位、个人等各方力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调用、征用相关资源,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应急救援、疏散转移、秩序维护等工作。
(二)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可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所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5.11 避难场所保障
(一)市政府应将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场)、村建设规划,逐步建成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二)结合所辖区域人口密度,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等公共场所,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突发事件避难场所。城市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确保避难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的需要。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三)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运行并发挥功能,确保避难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5.12 科技保障
(一)市委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等。
(二)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三)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应急管理部门及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镇(场)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并与省级有关平台对接,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预案管理、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应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市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四)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推广运用智能机器人、无人机等高新技术救援装备,加大无人机通信、运输等先进技术应急装备配备和应用力度,强化因极端天气造成“三断”等场景的无人机实战验证,提升远程应急通信和救援调度效率。
在上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突发事件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应当加强与毗邻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跨区域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一)法制保障: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市政府及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命令、措施。市政府及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作出的决定、命令、措施,需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二)公共设施保障: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电、油、气、水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处理,满足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部位用电、用油、用气、用水基本要求。
(三)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在突发事件处置中要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需采取必要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措施的,要统筹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提供突发事件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一键呼叫”应急救援、受灾人群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切实解决在应急处置状态下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遇到的困难。
(四)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能源应急保障体系,提高电、油、气等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能源供应。
(五)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健全突发事件响应的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完善相关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规划与编制
(一)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订修订工作计划,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市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二)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组织编制。部门应急预案,镇(场)、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三)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四)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6.2 预案审批与衔接
(一)市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增强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和实效性,各类各级应急预案要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二)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
(三)市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市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市政府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审批印发程序按照本级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执行。
(四)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五)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报省委和省政府备案,径送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报省级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市有关部门。
(四)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六)镇(场)应急预案报市委和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市有关部门。村(居)应急预案报镇(场)备案。
(七)驻文昌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重点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八)各部门落实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九)应急预案(非涉密)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6.4 预案培训宣传与演练
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一)应急预案公布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4.2 应急演练
(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三)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市、镇(场)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镇(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6.5 预案评估与修订
(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三)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6.6 责任与奖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所在本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
7 附则
(一)本预案涉及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二)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文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府办〔2020〕37号)于本预案生效之日起同时予以废止。
8 附件
3.海南省主要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附件1
|
序号 |
专项应急预案名称 |
编制牵头部门 |
现有或无 |
|
1 |
市地震(海啸)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市地震事务中心 |
现有 |
|
2 |
市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现有 |
|
3 |
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现有 |
|
4 |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现有 |
|
5 |
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市气象局 |
现有 |
|
6 |
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现有 |
|
7 |
市城市内涝防治抢险应急预案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 |
|
8 |
市防御超强台风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现有 |
|
9 |
市海上防风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无 |
|
10 |
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无 |
|
11 |
市林业现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 |
市林业局 |
现有 |
|
12 |
市外来农作物病虫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农业农村局 |
无 |
表1-2事故灾难类
|
序号 |
专项应急预案名称 |
编制牵头部门 |
现有或无 |
|
1 |
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现有 |
|
2 |
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市消防救援局 |
无 |
|
3 |
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市交通运输局 |
无 |
|
4 |
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市交通运输局 |
无 |
|
5 |
市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 |
市交通运输局 |
无 |
|
6 |
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水务局、供水公司 |
现有 |
|
7 |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 |
现有 |
|
8 |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
无 |
|
|
9 |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现有 |
|
10 |
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无 |
|
11 |
市旅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 体育局 |
现有 |
|
12 |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有 |
|
13 |
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市发展改革委 |
现有 |
|
14 |
市通信网保障应急预案 |
市信息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现有 |
|
15 |
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
清澜海事局 |
无 |
|
16 |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 |
现有 |
|
17 |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现有 |
|
|
18 |
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无 |
|
|
19 |
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市委网信办 |
现有 |
|
序号 |
专项应急预案名称 |
编制牵头部门 |
现有或无 |
|
1 |
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有 |
|
2 |
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现有 |
|
|
3 |
市外来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市农业农村局 |
无 |
|
4 |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市卫生健康委 |
现有 |
表1-4社会安全事件类
|
序号 |
专项应急预案名称 |
编制牵头部门 |
现有或无 |
|
1 |
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现有 |
|
2 |
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现有 |
|
|
3 |
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
市发展改革委 |
现有 |
|
4 |
市油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 |
无 |
|
|
5 |
市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
现有 |
|
|
6 |
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政府办 |
现有 |
|
7 |
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市委宣传部 |
现有 |
注:根据情况变化,市级专项预案将不断调整完善
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工作职责 |
|
1 |
市委政法委 |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事件政法系统工作和社会维稳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
|
2 |
市委宣传部 |
|
|
3 |
市政府办 |
传达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协助处理各镇(场)、各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反映的重要问题。 |
|
4 |
市人武部 |
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协调驻市解放军参与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 |
|
5 |
市委社会工作部 |
负责组织全市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团市委等相关单位发动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志愿服务体系。 |
|
6 |
市发展改革委 |
研究提出地方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完善应急储备体系和运营方式,组织实施管理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指导做好受损能源设施抢修,负责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牵头负责全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应急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
|
7 |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负责处置旅游产业和文化广电体育产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文化、广电、体育公共设施安全建设;负责协调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场所应急救灾服务保障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市场;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
|
8 |
市公安局 |
负责恐怖袭击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应对其他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治安管理。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应对其他突发事件过程中道路交通管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
|
9 |
市财政局 |
负责安排应急处置与救援经费的紧急拨付,负责突发事件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计划、调度;负责将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测算、分析、预警、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 |
|
10 |
市卫生健康委 |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事件医疗救援。 |
|
1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的防治工作和矿产资源管理;负责行业主体责任的突发地质、海洋灾害先期处置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
|
12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工作;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放射性废物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协调省、国家牵头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
|
13 |
市教育局 |
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措施并督促落实;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保人员培训、防风防汛等工作;指导、协调处置校园突发事件;开展校舍、设备设施、实验室危化品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校园周边环境、防溺水、大型活动等方面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校车安全管理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
|
14 |
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牵头对外来物种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本市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指导全市农业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
|
15 |
市司法局 |
对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各镇(场)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具体行为进行法核。 |
|
16 |
市统计局 |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灾后统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科学设定应急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在考核中的权重。 |
|
17 |
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负责监测分析工业科技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配合市信息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
|
18 |
市信息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 |
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协调推进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
|
19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城市燃气(天然气)建设等事故应对处置;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监督执行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实施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则;负责管理全市行政管辖区内各种所有制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协调关闭或切断城市燃气事故通道,避免处置不当造成再次爆炸;组织或参与对房屋倒塌事故的分析、调查和处置工作。 |
|
20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以及行业内工程项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接海事部门针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县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负责督促城市客运、汽车租赁、港口物流企业落实应急措施;负责全市危险品运输监督工作;及时公告道路中断/恢复、运输线路调整等信息,组织协调省、市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确保发生灾情时保障人员的安全转移、物资运输的有序,保障应急交通网络畅通。 |
|
21 |
市民政局 |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灾后捐助工作;负责救济困难群众和流浪群众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工作者、应急志愿者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 |
|
22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市劳动用工的综合管理,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处置欠薪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
23 |
市水务局 |
负责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水库、河流堤坝安全巡护和管理,负责处置一般工程险情事故,为重大险情事故提供应急抢险救援专业技术支撑;指导和监督全市水务行业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库、水电站大坝、河流堤坝等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做好全市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联合住建部门调度排涝泵站,疏通城区排水管网;组织参与水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镇墟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 |
|
24 |
市林业局 |
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负责协调处置突发行业内林木病虫害等突发事件,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业林的培育;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全市辖管及行业监管主体责任的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发生森林火情后,第一时间进行先期处置,为后续森林火灾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
|
25 |
市应急管理局 |
(1)组织实施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等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2)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联合应急预案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所编制的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3)牵头推进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4)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5)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6)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台风灾害、地震灾害等防治工作。(7)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抢险和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8)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考核工作。(9)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10)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11)制定全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12)牵头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13)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
|
26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组织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发生重大险情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配合参加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
|
27 |
团市委 |
负责发动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
|
28 |
市红十字会 |
协助开展救灾、救济工作,筹集救灾款物,组织社会募捐;根据情况,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必要时组织市红十字志愿者救援队参与灾区救护工作。 |
|
29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全市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 |
|
30 |
武警海南省总队海口支队执勤四大队文昌中队 |
负责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
|
31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组织全市消防指战员处置各类火灾事故;参与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
|
32 |
文昌公路分局 |
负责所管辖国、省干道等桥梁、应急抢险工作。 |
|
33 |
市气象局 |
负责收集天气实况信息和发布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承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
|
34 |
文昌供电局 |
负责做好所属产权范围内电力设备设施用电保障工作;负责灾区电力调度和做好所属产权范围内电力设备设施抢修工作和恢复电力供应。 |
|
35 |
各通信运营企业 |
负责处置行业内突发通信中断事件;提供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
海南省主要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一)地震灾害
|
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
|
人员死亡 (含失踪) |
经济损失 |
发生在人口较密 地区地震的震级 |
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地震的震级 |
|
|
特别 重大 |
300人以上 |
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
7.0级以上 |
6.0级以上 |
|
重大 |
50-299人 |
严重经济损失 |
6.0-7.0级 |
5.0-6.0级 |
|
较大 |
10-49人 |
较重经济损失 |
5.0-6.0级 |
4.0-5.0级 |
|
一般 |
0-9人 |
一定经济损失 |
4.0-5.0级 |
- |
注:依据2012年8月28日修订《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表。
(二)森林火灾
|
等级 |
分级标准 |
||
|
人员死亡 |
重伤人数 |
受害森林面积 |
|
|
特别重大 |
30人以上 |
100人以上 |
1000公顷以上 |
|
重大 |
10-29人 |
50-99人 |
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
|
较大 |
3-9人 |
10-49人 |
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
|
一般 |
1-2人 |
1-9人 |
1公顷以下 |
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琼府办函〔2021〕361号)制表。
二、事故灾难类
(一)生产安全事故
|
等级 |
分级标准 |
||
|
人员死亡 |
重伤人数 (含急性工业中毒) |
直接经济损失 |
|
|
特别重大 |
30人以上 |
100人以上 |
1亿元以上 |
|
重大 |
10-29人 |
50-99人 |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
|
较大 |
3-9人 |
10-49人 |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
|
一般 |
1-2人 |
1-9人 |
1000万元以下 |
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制表。
(二)铁路交通事故
|
等级 |
死亡 人数 |
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 |
直接经济损失(元) |
列车脱轨、铁路行车中断 |
|
特别重大 |
30人 以上 |
100人以上 |
1亿以上 |
1.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2.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
|
重大 |
10-29人 |
50-99人 |
5千万-1亿 |
1.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2.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3.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4.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
|
较大 |
3-9人 |
10-49人 |
1千万-5千万 |
1.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2.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3.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4.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
|
一般 |
1-2人 |
1-9人 |
1千万以下 |
— |
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制表。
(三)水上交通事故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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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分级标准 |
||
|
死亡人数 (含失踪) |
重伤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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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 |
30人以上 |
100人以上 |
1亿元以上(海上交通事故3亿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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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
10人以上、30人以下 |
50人以上、100人以下 |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海上交通事故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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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 |
3人以上、10人以下 |
10人以上、50人以下 |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海上交通事故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
|
一般 |
1人以上、3人以下 |
1人以上、10人以下 |
1000万元以下(海上交通事故2000万元以下) |
注:依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的公告》(2023)制表,表中是碰撞事故、搁浅事故、触礁事故、触碰事故、浪损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风灾事故、自沉事故以及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水上交通事故类型分级。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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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分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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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溢油量 |
直接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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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 |
1000吨以上致水域环境污染的 |
海上造成2亿元以上或者在内河造成1亿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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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
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 |
海上造成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或者在内河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
|
较大 |
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 |
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
|
一般 |
1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 |
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下;或者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下 |
注: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制表,表中是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类型分级。
(四)大面积停电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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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区域性 电网 |
省、自治区 电网 |
直辖市电网 |
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 |
其他设区的市电网 |
市级市电网 |
|
特别 重大 |
减供负荷30%以上 |
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30%以上,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 |
减供负荷50%以上,或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 |
— |
|
重大 |
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 |
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50%以上。 |
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30%以上6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
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2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 |
|
较大 |
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 |
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 |
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
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
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6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
一般 |
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 |
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 |
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或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
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
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
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15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注: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134号)制表。
(五)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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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
因环境污染事件造成若干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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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数 |
中毒 (重伤)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 (元) |
疏散转移群众 |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
影响区域生态功能,或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物种 |
社会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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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重大 |
≥30人 |
≥100 人 |
1亿 以上 |
5万人以上 |
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 |
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 |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 |
|
重大 |
10-29 人 |
50-99 人 |
2000万-1亿 |
1-5万人 |
市级城市 |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 |
造成跨省影响 |
|
较大 |
3-9 人 |
10-49人 |
500万-2000万 |
5000-1万人 |
镇(场) |
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 |
造成跨市(设区)影响 |
|
一般 |
1-2 人 |
1-9人 |
500万以下 |
5000人 以下 |
— |
— |
造成跨县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 |
注: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制表。
(六)辐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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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
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失控 |
放射性物质泄漏 或超标排放 |
其它 |
|
特别 重大 |
Ⅰ、Ⅱ类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
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
造成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
— |
|
重大 |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
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
— |
|
较大 |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
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
— |
|
一般 |
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
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
造成局部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
— |
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办核设函〔2024〕43号)制表。
三、公共卫生类
|
等级 |
分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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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 |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
重大 |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的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的市(地),有扩散趋势。 5.省内2个及以上毗邻县(市、区)出现5起及以上疟疾突发疫情,且有扩大蔓延趋势。 6.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8.发生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9.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省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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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 |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并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在2个及以上毗邻的县(市、区)出现疟疾突发疫情,且有蔓延趋势。 10.登革热在1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 11.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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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疟疾突发疫情。 6.登革热2年后首次发生。 7.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9号)《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办〔2011〕133号)制表。
以上主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最新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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