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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0313-6/2026-09425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文昌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6-01-12 15:53
  • 标       题: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文       号:文府办规〔2026〕1号发布日期: 2026-01-12 15:5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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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举报奖励办法》通知

文府办20261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群众权益,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举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在本市流域发现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进行举报的适用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水污染物的定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第三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发生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生效后,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举报奖励资金,并根据本办法奖励规定予以举报人奖励。

第四条为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预算不足时,市财政部门予以追加举报奖励资金,保障举报奖励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提供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事实证据。主要包括以下途径:

(一)电话举报:12369、12345及各镇人民政府公布的举报电话;

(二)网络举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部门网站;

(三)来信来访地址: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公布来信来访地址;

(四)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六条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正在进行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现场具体位置及相关证据(主要是视频证据),如镇人民政府或执法部门派员到现场核实时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尚在进行的,举报人也可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第七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二)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

(四)由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的其他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条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且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与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事项一致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人民币的奖励(含税):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经执法部门查实,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80000元;

(三)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其他情形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九条举报经核实,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发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原则上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举报人应当提供与本人身份相符的银行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等信息;

(二)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举报人举报单个企业或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按奖金最高项发放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人(次)以上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四)两人以上联合举报的,由联合举报人共同指定其中一人领取奖金,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五)同一举报人单次举报多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奖金以核实的违法企业数量累加发放;

(六)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经被查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可再次获取奖励;

(七)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除被举报事项外,还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只发放被举报事项对应标准的奖励,其他违法事实不在奖励范围内;

(八)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按要求办理领奖手续。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未按时办理领奖手续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九)若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确认违法或变更,如存在举报人伪造证据虚假举报等情形的,已发放的奖励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收回,未发放的不再发放如属于《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范围的,有关部门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已发放的奖励不作收回。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未能提供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正在进行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事实及具体现场位置的;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范围内的;

(三)举报人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人为对涉嫌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负有巡查查处职责的其他公职人员(不包含基层村居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经掌握,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过的;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

(六)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经认定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者违法事实证据不足以及不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

(七)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举报的。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违法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证据和线索,并按要求提供举报人相关信息,同时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举报奖励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因信息不准确造成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二)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假、恶意举报,举报人捏造事实虚假、恶意举报诬告他人的,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造成严重扰乱的,或者严重扰乱生活生产秩序的,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将有关证据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资金发放实施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发放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奖励资金使用台账,完整记录举报受理、案件查处、奖励审批、资金发放等全流程信息,确保资金使用可追溯;同时应配合财政、审计及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举报受理必须严格执行举报人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意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及与举报有关的情况。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奖励通知”通知方式主要有电话通知、短信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方式。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在举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经掌握”,以检查记录或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执法依据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621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5年,施行期满后可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延长施行期限。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文昌市珠溪河流域、宝陵河流域和文教河流域违法排污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文府办规〔2022〕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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