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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禁火令
2026-03-25 21:01 来源: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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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

森林禁火令

文府〔202679

为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文昌市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2026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

二、禁火区域

文昌市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下同)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如打火机、火柴等)及汽油、酒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森林防火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需要携带必要点火工具的除外;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三)烧香、点烛、烧纸钱;

(四)炼山、烧荒积肥、烧秸秆、烧田(地)梗草;

(五)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烤火取暖;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报告。举报电话:119;文昌市应急管理局电话:0898-63326699。

七、本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由文昌市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应在文昌市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禁火令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八、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 陈贻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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