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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特定时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飞行活动的通告
文府函〔2025〕54号
为保障近期我市空域安全,根据工作需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2月8日—2月11日期间加强我市所辖空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5年2月8日18时起至2025年2月11日23时止,我市全市行政区域空域为临时空中限制区。其中在龙楼镇、东郊镇、文教镇、昌洒镇的临时空中限制区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禁止使用系留气球等悬挂装置,禁止燃放孔明灯。期间,需要利用小型航空器进行应急作业的飞行活动,须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在禁飞期间,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管理和使用的单位,要加强对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监控,严格落实禁飞规定。
三、各镇(场)及市公安、旅游文化、市场监管、气象、海关、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检查,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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