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0313-6/2026-30625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 发文机关:文昌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6-05-07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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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文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的通知 - 文 号:文府办规〔2026〕17号发布日期: 2026-05-07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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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的通知
文府办规〔2026〕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昌市市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有效发挥储备粮政府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粮粮权属于文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以优先动用权等方式替代政府粮权。从事和参与储备粮管理、运营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保证储备粮管理落实到位,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要不断完善我市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责任制和粮食储备体系,建立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我市粮食安全。
(一)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粮储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昌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文昌市支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提出储备粮品种、数量和总体布局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发改委负责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的行政管理;市粮储中心负责落实储备粮收储、轮换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含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下同)、轮换价差、仓储设施购置和维修费用、质检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
(四)农发行文昌市支行依规及时足额安排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四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离,做到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四分开”;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和轮换安全负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或财政补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粮。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及质量检验能力建设,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夯实粮食安全保障基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 鼓励科研机构、承储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储备粮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应用,推广应用绿色环保的粮食储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
第二章 存储管理
第九条 储备粮承储计划、年度轮换计划等的下达,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联合下达给承储企业实施。
储备粮需要调整储备品种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确定。
第十条 选择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储备粮合理布局、储存安全、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承储企业除了应当具备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储存储备粮的库区具有自有产权、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粮仓及油罐条件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库区内不得存在从事危害储备粮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储备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的粮仓(油罐)的有效仓容(罐容)原则上要分别达到1.8万吨、0.2万吨、0.05万吨以上,并与承储企业其他用途的粮仓(油罐)有效隔离、分类管理;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和检化验室,具备检测储备粮仓内温度、水分、氧气、储粮(熏蒸)气体、害虫密度等必要的条件;
(四)具有与粮食储备规模相匹配的仓储管理、检化验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库区内具有配备完善并正常使用的可视化监控设施;具备完善的技防体系;
(五)企业各项财务指标状况、经营管理和信用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企业有意愿参与承储储备粮的,可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实行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品种、等级、生产年份等分类专仓(廒间、货位)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应当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承储企业要保证入库和出库的储备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粮食质量标准;不得虚报、瞒报、篡改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承储企业要执行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以及我市粮库和粮油储存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报市发改委备案;要落实储备粮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储备粮日常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安全隐患整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建立储备粮储备退出机制。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责令其立即整改,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取消承储计划。承储企业的储备粮承储计划被取消后,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储存的储备粮进行权责清算。
(一)骗取、挤占、挪用或截留储备粮贷款或者财政补贴的;
(二)以储备粮或相关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
(三)拒绝实施或擅自改变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或动用储备粮的;
(四)擅自串换品种、等级或变更储备粮储存库点的;
(五)擅自损毁储备粮、破坏仓储设施的;
(六)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不遵守本办法和违反国家、省以及我市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加强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改造,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粮食储备、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提升我市储粮和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第三章 轮换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每年11月向市粮储中心提报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于当年12月下达年度轮换计划。
轮换计划安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库存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必须提报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提报轮换;正常储存年限的,按照均衡轮换的原则提报轮换。
计划下达后,因粮食市场形势变化、调控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发生,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报市政府批准,可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储备粮轮换采用静态轮换和动态轮换方式进行。其中稻谷、小麦、食用植物油采用静态轮换方式,玉米、大米既可采用静态轮换方式也可采用动态轮换方式。
(一)静态轮换是指由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主要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也可采取邀标竞价销售方式、省内直接收购方式或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轮换。轮换全程公开、公平、公正,留痕备查,轮换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静态轮换的储备粮底价和方式等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等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因市场价差造成的盈亏纳入市粮食风险基金,超出市粮食风险基金部分的亏损,由市政府安排资金解决,市财政不再给予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
(二)动态轮换是指由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在储备粮数量、品种和账面成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质量达标、等量兑换、推陈储新、费用包干”的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自主选择时机,以符合国家中等(含)以上标准新粮替换库存粮的轮换方式。动态轮换的储备粮由市财政给予轮换费用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自负盈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等相关部门制定。
(三)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要加强对储备粮轮换计划、交易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等监管和风险防控,确保储备粮轮换有序推进。
第十九条 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5%至40%。各类品种的轮换周期为:稻谷一般2至3年轮换1次;小麦一般3至5年轮换1次;油料、食用植物油、玉米一般1至2年轮换1次。成品粮、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应在保质期到期之前进行轮换。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粮的轮换。储备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轮换架空量均不得超过承储计划量的30%,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1至2月份轮出的稻谷、小麦以及3至4月份轮出的玉米架空期不得超过6个月。成品粮、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轮换架空量不得超过成品粮油承储计划总量的20%。
架空期以货位出清之日的次月起、新粮入库形成货位当月止计算。出库至出清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超出部分时间计入架空期。架空期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须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第二十一条 储备粮轮入的原粮必须是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食用植物油、国产大米、进口大米分别为90天、45天和90天内加工的新品,质量等级应达到中等(含)以上,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轮换实行验收制度。承储企业在每货位储备粮完成轮换出库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申报,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等单位进行审核。储备粮轮换入库前应开展空仓查验,并在形成固定货位后5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书面向市粮储中心提交质量检验申请(大米提供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合格后,由承储企业申请,市发改委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对入库的储备粮数量进行审核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轮换费用补贴。
采购入库的原粮由市粮储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采购入库的大米、食用植物油入库品质按生产企业提供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认定。储备粮储存期间及轮换出库,由市粮储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须在农发行文昌市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及时足额回笼储备粮销售货款,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存值和贷款挂钩。
第二十四条 储备粮的初始入库须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方式、省内直接收购方式或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初始入库成本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等单位根据成交价及其他相关费用共同核定,农发行文昌市支行依规按核定的入库成本及时发放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信贷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库成本。
第二十五条 储备粮贷款利息、质检费用、轮换价差、仓储设施购置费用、管理费用等在市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六条 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市财政局根据市粮储中心按季度申请,将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给市粮储中心。
第二十七条 储备粮质量检验费用,以承储计划为基数,由市粮储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条 静态轮换的储备粮轮换价差、国有产权仓储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等由市财政局据实安排。
第二十九条 储备粮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局安排,实行定额包干、专款专用。
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市财政局根据市粮储中心按季度的申请,将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给市粮储中心。新入库储备粮保管费从合格质检报告签发当月计算。
第三十条 建立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适时调整机制。当现行管理费用补贴标准已无法适应储备粮管理需求时,由市粮储中心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参考评估结果共同确定补贴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聘请评估机构的费用列入市粮储中心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一条 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等单位共同核定,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正常储存损耗纳入保管费用补贴,包干使用;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承储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每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轮换台账及其报表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储备粮和资金占用情况,每月定期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报送有关报表。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除市政府认为需要特殊动用的情形外,市发改委可根据保供稳市、应急需求等,提出储备粮动用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市政府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动用价差纳入市粮食风险基金。超出市粮食风险基金部分的价差,由市政府安排资金解决。动用后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储备粮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和市审计局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涉或者阻挠。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储企业自行承担损失,同时扣减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后果严重的,取消储备粮承储计划,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经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管理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5日起实施。2023年1月19日印发的《文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文府办规〔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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