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3年文昌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农字〔2023〕3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现将《2023年文昌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执行落实。
文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文昌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稳定和提升水稻播种面积,统筹水稻生产,促进粮食产能提升,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23〕565号) 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海南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3〕2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战略要求,重点围绕水稻生产,牢牢抓住集中育秧这个关键,坚持“因地制宜集中发展,科技赋能提高效率,省工省时节本增效”原则,按照“一年基本建成,两年全面扫尾”的实施节奏,相对集中布局,标准规范引领,农民自愿建设,政府定额补助,促进提高集中育秧服务能力,助力提产增效,稳定面积提升产能,推动稻谷生产能力显著提升。同时,鼓励“一棚多用、农棚农用”,鼓励育秧空闲期用于瓜菜育苗等其他农业生产,提高大棚使用率。
二、 主要目标
支持在文昌市内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建设及购置水稻集中育秧设施设备,通过集中育秧服务水稻大田面积3200亩以上,提升水稻机插率、亩产。
三、建设重点
(一)建设内容
1.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
2.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
3.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等专用设施;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二)支持对象。依托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实施主体年服务大田面积200亩以上。
(三)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适当支持。实行分档分类分批补助,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补助资金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设施建成并通过核验后拨付80%,剩余补助资金根据服务育秧面积、设施管 护情况等拨付。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四)建设标准。集中育秧设施分为“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连栋薄膜温室+塑料大棚育苗”、“轻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连栋薄膜温室+露地秧田育苗”四类,每类按服务水稻大田面积规模分为“五档”,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建设。
四、组织实施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实施主体新建或改扩建设施。要准确把握政策,完善工作流程,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提出申请。实施主体在建设或购买集中育秧设施设备前,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实施主体要制订项目规划设计,填报申请表(详见附件2),申请表当中要详细填写实施主体、建设地点、设施规模、实施时间、用地审批情况等。
(二)审查资料。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施主体的资质、项目资金使用、规划设计等情况提出是否同意实施补贴的意见,同意实施补贴的,要明确告知实施主体补贴政策、建设标准、验收条件等,现场查看建设前的状态并拍照留存。
(三)自主建设。实施主体按照规划设计建设,自主购买所需设施设备。所有需补贴的设施设备须有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实施主体的姓名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设施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等。
(四)项目核验。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实施主体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出具安装图纸、发票、合同、设备清单、主材材质单等,装订成册。
市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实施主体验收申请后,由市农业农村部门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核验。出具核验意见。
(五)申请补助。集中育秧设施核验通过后,实施主体到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申请补助,提交补助申请表(附件3)和有效身份证明、合同、设施设备非现金支付凭证、发票、现场图片、银行账号、核验报告等。
(六)审核公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实施主体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完成审核的补助申请应在信息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
(七)补助兑付。市农业农村部门确认集中育秧设施投入使用后,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为实施主体办理补助。核验不通过的,不予补助。
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向通过核验的实施主体兑付第一批补助资金,后续再适时组织开展设施建设成效核验后兑付第二批补助资金,并同步公示补助发放情况。对享受补助的集中育秧设施,实施主体应设立标牌,内容包括实施主体信息、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产品信息、补贴金额等。
五、资金安排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23〕565号) 文件安排,下达中央财政资金80万元,用于实施该项目。
六、工作进度计划
(一)9月上旬组织开展申报和建设工作。
(二)9月底前,完成第一批补助资金兑付。
(三)年内适时组织开展、完成第二批补助资金兑付。
(四)12月15日前,全面总结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扎实推进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引导实施主体不断提高设施使用效益。
(二)推进信贷对接。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对接,推动加大对集中育秧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开展通过项目打捆打包、整体建设经营模式,统筹构建多元化 还款渠道。建立集中育秧建设主体“白名单”,依托农业信贷直通车开展专项信贷服务。引导农业信贷担保给予积极支持。
(三)加强技术指导服务。要组织市、镇各级农艺农机专业技术人员在关键农时节点,深入生产一线,开展集中育秧技术及机插机抛等相关配套技术培训指导,提高技术到位率,提升政策实施效果。鼓励实施主体开展代耕代种、代育代插等育供插一体化服务,确保集中育秧成果惠及周边农户。
(四)严格风险防控。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压实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核验程序,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严密防 范各类风险隐患,坚决查处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要加强对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在育秧期集中用于育秧,在空闲期只用于农业生产,杜绝“非农化”行为。
(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宣传引导。要采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宣传方式,对集中育秧补助政策、增产增效情况进行广泛报道,提高农户对集中育秧的认知度。同时,对集中育秧示范推广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进行总结和宣传报道,不断提升集中运营水平。
附件:1.文昌市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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