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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义务植树的表扬和奖励

发布时间:2016-07-18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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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LY——0006

对义务植树的表扬和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国发[1982]36号。)

第九条 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文昌市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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