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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18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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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LY——0004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日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文昌市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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