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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6年2月6日公布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决定修正, 1996年12月18日公布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禁猎期、禁渔期猎捕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猎捕工具和猎获物,并处以猎捕物实际价值1至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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