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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改建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5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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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HY-CF-0053

对船舶改建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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