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
政
处
罚
HY-CF-0053
对船舶改建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