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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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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QZ-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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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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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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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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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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