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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体育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1 15: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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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LW-CF-0012

违反体育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   20161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文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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