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0313-6/2026-15906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文昌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6-02-12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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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保障性住房剩余房源分配销售方案》的通知 - 文 号:文府〔2026〕36号发布日期: 2026-02-12 09:26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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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保障性住房剩余房源
分配销售方案》的通知
文府〔2026〕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保障性住房剩余房源分配销售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保障性住房剩余房源分配销售方案
为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剩余房源的分配销售工作,确保工作公开、公正和有序进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0〕66号)、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文昌市祥园小区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剩余156套住房认购销售方案的批复》(文府函〔2019〕1334号)和文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限价商品住房扩大申购对象销售方案的通知》(文保组函〔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售房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定向销售的原则。
二、操作主体
本次保障性住房的人员资格审核工作由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
本次保障性住房的摇号选房工作由海南文昌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
三、本次配售房源
(一)文汇花园限价商品住房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宏图电缆厂后侧,共1套住房。
(二)海天一色·博馨苑限价商品住房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宏图电缆厂后侧,共1套住房。
(三)杏林花园限价商品住房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文航路东北侧,共1套住房。
(四)文府新城·观海居限价商品住房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清澜北二环东侧,共17套住房。
(五)祥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清中路12-1号,共8套住房。
四、价格构成及销售价格
(一)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按土地取得费用、开发建设成本、财务成本、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不超过6%)等完全成本因素确定,最终销售价格需须经市政府审批。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土地取得费用、开发建设成本、财务成本、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不超过3%)等因素确定,最终销售价格需须经市政府审批。
五、销售对象
(一)文昌市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销售对象为中央、省驻文昌机关单位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直属企业的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家庭(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城镇无房或现住房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申报时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尚未公布,则以上上年度的数据为准,下同),且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
(二)申购祥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城镇居民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22周岁)且具有文昌市文城镇城镇居民户口;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线标准;
3.申请人家庭无房或现住房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且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
六、申请材料
(一)《文昌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批表》或《文昌市祥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三)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已生效法院调解书);
(四)户籍不在本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市、县级以上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证明;
(五)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七、审核程序
(一)限价商品住房审核程序:
1.受理。申购人员所在单位对申购人员的购房申请材料初审,并在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后,集中将本单位购房职工的申请审批表交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编办、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对申购家庭或个人的购房资格联合审查。
3.公示。经审查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7日。
4.确认。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人出具《准购通知书》。
(二)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程序:
1.受理。文城镇辖区居委会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材料后,要认真核定申报人的材料证件,建立个人档案登记、一户一档(装档案袋),注明个人姓名和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委会名称,由居委会统一移送到文城镇政府进行初审。
2.初审及公示。文城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文城镇政府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文城镇政府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文城镇政府做出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字、文城镇政府加盖公章后,将申请、审核等材料移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审。
3.复审及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公安、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对申购家庭或个人的购房资格进行联合审查。经审查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7日。
4.确认。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人出具《准购通知书》。
八、选房程序
符合条件的购房对象以电脑摇号方式抽取选房顺序编号,再按顺序编号到现场进行电脑摇号选房。由海南文昌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选房。因申请人特殊原因不能到场而委托他人选房的,应出具申请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九、交款
(一)由海南文昌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海南文昌航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购房户签订购房合同。
(二)购房者与海南文昌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海南文昌航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应在15日内按照住房合同销售价格缴清全部购房款后领取住房钥匙。购房款分为两种付款方式,即:一次性付款的,签订合同后购房者必须一次性缴付总房价款的100%;按揭贷款的,鉴于项目原因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签订合同后购房者必须按不低于总房价款的15%缴交首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缴交购房款。
(三)购房者逾期未交付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由海南文昌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海南文昌航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已交部分购房款的退款退房手续。
十、售房纪律
申请购房的人员必须如实填报有关表格,严禁弄虚作假,违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购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个家庭限购一套保障性住房,购房者不得出租或转让已获批的保障性住房认购指标;对私自出租和转让认购指标的,一经发现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其购房资格,并依法按相关规定处理;确需转让的,由海南文昌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回购,回购的具体办法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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