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0313-6/2025-89459 主题分类:国防、其他
- 发文机关:文昌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5-10-13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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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定时间延长禁止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活动的通告 - 文 号:文府函〔2025〕657号发布日期: 2025-10-13 08:55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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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特定时间延长禁止小型航空器
和空飘物飞行活动的通告
文府函〔2025〕657号
为保障近期我市空域的安全,市政府于2025年10月10日发布的《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定时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活动的通告》(文府函〔2025〕651号),现根据工作需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等有关规定,禁止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活动的时间自2025年10月13日08时延长至2025年10月23日24时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5年10月13日08时起至10月23日24时止,文昌市全市行政区域空域为临时空中限制区。其中在龙楼镇、东郊镇、文教镇、昌洒镇的临时空中限制区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的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期间,需要利用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进行应急作业的飞行活动,须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在禁飞期间,涉及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管理和使用的单位,要加强对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监控,严格落实禁飞规定。
三、各镇(场)及公安、旅游文化、市场监管、交通、气象、海关、应急管理、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检查,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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