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0313-6/2025-64145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5-05-27 16:00
-
标 题: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5-05-27 16:0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府规〔2025〕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项目为主。
前款规定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依照法律法规及其工作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批。
市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规范使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及海南省和文昌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由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投资主管部门筛选列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应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前期工作的深度须达到和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项目单位对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批准前,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遵循流程优化、审批从简的原则。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性质、规模、条件等具体情况,通过合并、取消审批等方式,适当简化审批流程。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或市委、市政府已经明确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或有关文件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其中,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二)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和审核。其中,申报中央资金、专项债资金等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受限制,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
第十条 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导致的延时和咨询评估评审机构的评估评审时间。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时应当附资金来源文件或项目业主(法人)批复文件。取得市政府项目业主(法人)批复的项目一律视同立项,不再出具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函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函复。
项目经批复即时生效,必须严格按照批复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如无合理原因超出批复建设规模、投资金额等,均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行解决资金缺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业主,其他项目业主审批权限。
(一)项目计划总投资在400万元(不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由分管行业的市领导批准。
(二)项目计划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有特定要求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在审批前,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按规定选择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评估评审。所发生的咨询评估评审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在项目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不得再计列咨询评估评审费用。
承担咨询评估评审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是承担编制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工程咨询机构。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时,所有报送材料视同承诺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开展后续设计和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需重新报批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和控制项目总投资以及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资金、竣工验收及编制审批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遵循概算控制工程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及详实的工程量清单。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海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限时办结。
各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与本级预算相衔接。
根据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和项目储备情况,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需求,征询财政部门意见,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上报市政府,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展结合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政府投资项目,并纳入项目库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及各类建设资金来源,建设年限,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等事项。
(二)其他应当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经投资主管部门征求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总额。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由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项目单位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不具备自行建设技术和管理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招标或集中采购。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中标价格同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单位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约定在合理工期内按既定的合约价格开展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供应。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供以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缴纳的保证金,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占合同总金额不超过10%。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合同预付款原则上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任意压缩或随意延长合理工期。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海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不得超过经审批的投资概算,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项目单位确需变更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由项目单位组织签认,并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履行调整概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确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市政府审定后,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调整概算,并按原渠道安排增加的投资概算资金。
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如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或不符合上述调整概算情形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调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申请概算调整需提交:概算调整书面申请;变更前、后的设计文件或说明;预算造价及变更前后造价对比表;参建单位内部审查意见;行业主管、行政审批服务、规划建设等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单;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定的涉及重大结构调整或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单项变更金额超50万元的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其他补充资料(如测量资料、工程地质勘察资料、试验资料、设计变更文字说明、现场影像资料、施工合同等)。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原则上概算调整只予调整一次。
(一)累计增加金额超过概算批复10%(含)及以上、或单项变更增加造价150万元(含)以上的概算调整,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参建单位对调整的方案和预算造价进行内部审查后,报请分管行业的市领导牵头组织市行业主管、行政审批服务、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现场见证确认后,项目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二)累计增加金额不超过概算批复10%(不含)且单项变更增加造价50万元(含)-150万元(不含)的概算调整,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参建单位对调整的方案和预算造价进行内部审查后,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组织市行业主管、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到现场见证确认,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行业市领导批准。
(三)累计增加金额不超过概算批复10%(不含)且单项变更增加造价5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质量的概算调整,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参建单位对调整的方案和预算造价进行内部审查,经行业主管部门现场见证确认后,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和竣工结(决)算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视情况对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预算和竣工结(决)算实行随机抽查制度。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除代建合同或其他书面约定外,项目单位或使用、管养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接管移交手续,接管单位不得以接管条件不具备等非质量问题为理由拒绝接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招投标采购信息及相关凭证、签证等文件、资料档案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海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二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统计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后,应向投资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抄送项目批复。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时,应主动向统计部门报送项目纳统资料并逐月报送项目进度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政府投资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的;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的;
(八)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项目建设,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政府投资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或者政府投资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擅自增加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七)未按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因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者是因工程结算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拨付工程款用于垫付工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等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记录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各类信用信息,并及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等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并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理,在规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国家和海南省对项目建设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5日起施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的内容执行。《关于修改〈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文府规〔2022〕93号)、《关于印发〈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府规〔2021〕52号)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同时予以废止。
-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