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0294-2/2023-5694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3-05-08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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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房分配销售方案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05-08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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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房分配销售方案
为加强我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房管理,保证住房分配销售工作的公开、公正和有序进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号)、《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府办函〔2020〕100号)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售房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定向销售的原则。
二、操作主体
本次住房的分配销售工作由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房分配工作领导办公室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审核住房分配销售工作;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分配销售方案开展本系统购房人员资格审查工作;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为科学指导、统筹协调我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房分配工作,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文昌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 王康强(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林 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胡木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曾宪前(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张光润(市教育局局长)
邢 俊(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行政服务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园林事务服务中心、市环卫局、文城镇政府、文昌供电局、文昌自来水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林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研究制订全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房分配相关政策,负责安居房分配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购房对象和购房条件
(一)购房对象
基层教师是指在乡镇及以下基层(不含文城镇主城区)工作,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师(含特岗教师)、编外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
基层医务人员是指在乡镇及以下基层(不含文城镇主城区)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岗医务人员、编外在岗医务人员和“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医务人员及乡村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医务人员含医生、护士、卫生技术人员和公共卫生工作者。
(二)购房条件
上述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要提供继续在本系统基层服务5年及以上承诺书的(或已在基层服务满5年,且年龄在女50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可以购买一套安居房:
1.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文城镇主城区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的。
2.家庭成员在文城镇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37.47平方米的。
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房。
五、购房资格确认程序
本次住房分配工作,实行“三审查、三公示”。即所在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所在单位公示、主管部门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示。具体程序为:
(一)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可直接使用市住建局下发的购房申请表向本单位提出购房申请)。
(二)所在单位初审并公示(时间7日)后报主管部门审查。
(三)主管部门审查并公示(时间7日)后集中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在7天内无异议者视为生效,并发放《购房资格确认通知书》。
六、轮候分配原则和住房分配方式
(一)轮候分配原则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安居房项目的房源数量和申购人数,综合考虑申购对象的申购及购房资格确认时间和家庭住房等因素,确定安居房轮候规则。经购房资格确认程序确认具有购房资格的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按照以下排序购房:
1.优先安排无住房的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
2.住房未达面积标准的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
(二)住房分配方式
符合条件的对象以电脑摇号方式确定房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纪委监委等部门组织通过电脑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号。
1.购房对象在选房时,按照电脑排序结果和所选取套型顺序逐一进行摸号选房。
2.因申请人特殊原因不能到场而委托他人抽签的,应出具所在单位的书面委托书及申请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参加人员按顺序通过电脑摇号抽取顺序编号,然后按顺序编号到现场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号。申请人只能一次性选房号,房号选定后不得更改。
七、项目选址及建设标准
(一)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房选址在文昌市文城镇航天大道片区音乐大道北侧地段,总用地面积约168.56亩,计划建设约2454套安居房。
(二)建设安居房的容积率不高于2.5,建筑密度不高于30%;套型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八、成本测算和销售价格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引导投资行为。
(一)房价设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项目投资成本进行测算的基础上,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安居房的销售指导价均价为8500元/平方米。单套安居房销售价格以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房屋位置、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安居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土地购置价款设定。在充分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周期和建筑物开发周期的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和开发利润的基础上,采用成本法进行测算出让。
九、产权份额
安居房产权份额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其中,承购人拥有70%产权份额,政府拥有30%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代持。
安居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之日起,上市交易的增值收益,由购房人与政府按比例分成。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承购人持有住房的年限每增加1年,可获赠1%的政府产权份额。
十、车位产权及配套设施管理
安居房住宅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件》等规定确定。
安居房住宅小区内地下室的车位纳入建筑安装成本,其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住宅区内安居房承购人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向开发建设单位租赁或购买车位。
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制定安居房车位租赁和销售指导价格,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一、转让管理机制
(一)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封闭流转。封闭流转期间,承购人确需转让安居房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转让,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回购。转让和回购价格最高不超过原购房价格与总房款的利息之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封闭流转期内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转让的安居房,住房性质和产权份额保持不变。
(二)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安居房被上市转让或政府优先购买的,承购人按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增值收益的相应部分。
安居房上市转让的,住房性质转变为市场化商品住房。承购人据此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相关材料。
十二、监督管理
(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制定安居房项目分配销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分配销售方案制定本系统住房分配方案,明确轮候原则和排序等,组织开展本系统购房人员资格审查后,集中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
(二)市教育局或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签订安居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相关购房信息、承诺服务年限、转让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对承诺服务期未满终止服务的,由市教育局或市卫生健康委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所购住房,并按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回购;如拒绝退回所购住房的,将其列入个人诚信档案。回购价格可按原购买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应依职责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和销售。
(四)建设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五)对购房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安居房或未达到承诺服务年限终止服务的,由市教育局或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责令退回安居房,并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安居房建设交易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禁借安居房的名义,变相实施福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对在安居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市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和承购人应签订安居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相关购房信息、转让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承房人提供材料时弄虚作假,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安居房的,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八)承房人擅自改变安居房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解释。
[注明]文城镇主城区(中心城区规划)是指划入城市主城区的规划范围,其四至:东至八门湾,西至东环铁路,北至文铜公路,南至高隆湾。也可以理解为,原文城镇和原清澜镇的行政区域划入文城镇主城区,而原头苑镇、原迈号镇、原南阳镇等行政区域不划入文城镇主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