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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蓬莱镇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文昌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7-04-05 19:24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为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三、市政务信息公开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四、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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