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0310-1/2024-3486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4-12-20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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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第二批)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12-20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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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度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持续净化市场秩序,2024年以来我市执法部门围绕人民群众密切关心及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了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某连锁店侵犯“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29日,接到12345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某连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权“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该产品生产商和生产地址均不在地理标志产品“宁夏枸杞”的保护的辖区内,该生产商也非“宁夏枸杞”授权企业,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合法来源,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将案件线索移送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某加工厂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3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发现该厂正在加工开椰器,并将开椰器和聚丙烯材质一次性吸管打包成袋装成品用于销售,聚丙烯材质一次性吸管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内的塑料制品,且包装外有“实用新型专利”字样,并无法提供专利号,涉案货值2100元。当事人未取得专利销售标有“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10月8日,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和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百货商店无证销售卷烟和侵犯“利群”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7日,接到文昌市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线索,经文昌市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该百货商店无证销售卷烟和侵犯“利群”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的购进记录及相关票据,经鉴定,涉案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货值9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2024年12月6日,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