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文昌市文南老街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全面推进文南老街诚信建设工作,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监管,督促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整体诚信水平,弘扬文昌特色侨乡文化,我局根据“信用+文南老街”应用场景的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文昌市文南老街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适当修改。
现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规定,将修改后的《文昌市文南老街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1、公示时间:10天(2025年6月3日至6月14日)。
2、公示方式:文昌市政府网站,文昌营商环境公众号。
3、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请发送到:wcxsfj@126.com。
(2)书面意见请邮寄到文昌市文清大道19号文昌市营商环境建设局314室,邮政编码571300。
(3)意见或建议应在公示期限内提出,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4、咨询电话:63383956。
文昌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5年5月30日
文昌市文南老街市场主体红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海南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琼府办〔2021〕28号)等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全面推进文南老街诚信建设工作,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监管,督促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整体诚信水平,弘扬文昌特色侨乡文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黑名单管理包括“红名单”管理和“黑名单”管理,是在对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的基础上,将表现优秀、信誉良好、遵纪守法,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市场主体列入“红名单”。将违法违规、严重失信或存在其他不良记录,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由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
第三条 红黑名单主体为文昌市文南老街区域内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4.个体工商户;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四条 红黑名单的管理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五条 文昌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为文南老街红黑名单的牵头部门,负责开展文南老街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工作,并联合各有关部门开展红黑名单的应用和联合奖惩工作。文城镇人民政府为文南老街红黑名单的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文南老街红黑名单在文南老街区域内的公示监管工作。文昌市具有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联合开展红黑名单的应用和奖惩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信用评价等级达到A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可列入“红名单”认定范围。
(一)近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均被评为A级;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被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并获得荣誉称号;
(三)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志愿活动,通过参加“文昌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者”服务,在“志愿云”平台取得本年度满250个时长的志愿服务有效认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纳入的情形。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可列入“黑名单”认定范围。
(一)连续2次信用评价等级被评为D级;
(二)无证经营等违反资格资质管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四)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纳入的情形。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八条 文南老街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牵头部门根据实际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红黑名单认定及发布、告知、退出等工作。
第九条 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自当次红黑名单认定之日起至下次红黑名单认定之日止,但最长不应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确定期限,红黑名单认定日期以正式公布日期为准。
第十条 “红名单”管理期限内,发现“红名单”内市场主体不再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的,牵头部门应当核实后将市场主体从“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发现“黑名单”内市场主体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涉及第七条有关规定的认定要求整改,市场主体向相关责任部门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相关责任部门将核实结果反馈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根据核实结果及时将市场主体从“黑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超出红黑名单最长管理期限的,市场主体自管理期限之日起自动退出对应名单,不再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应用举措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应将红黑名单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列入红黑名单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激励、惩戒举措。
第十三条 对列入“红名单”管理的市场主体,可采取以下激励举措:
(一)优先为“红名单”的市场主体颁发荣誉奖牌;
(二)在官方媒体推介、社会公开推荐、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政策扶持、财政性资金申请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可实行信用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减少抽查频次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举措。
第十四条 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市场主体,可采取以下惩戒举措:
(一)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提高检查频次;
(二)自移出“黑名单”之日起1年内不得列入“红名单”认定范围;
(三)限制市场主体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关荣誉表彰、评优评先活动;
(四)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等不减损其基本权益或不增加其基本义务的惩戒;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惩戒举措。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昌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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