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文昌市文南老街经营主体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示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入推进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大力打造“信用+文南老街”应用场景,促进文南老街的繁荣和发展,我局根据信用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文昌市文南老街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适当修改。
现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规定,将修改后的《文昌市文南老街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1、公示时间:10天(2025年6月3日至6月14日)。
2、公示方式:文昌市政府网站,文昌营商环境公众号。
3、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请发送到:wcxsfj@126.com。
(2)书面意见请邮寄到文昌市文清大道19号文昌市营商环境建设局314室,邮政编码571300。
(3)意见或建议应在公示期限内提出,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4、咨询电话:63383956。
文昌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5年5月30日
文昌市文南老街经营主体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入推进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加强和规范文南老街管理,维护文南老街良好的社会秩序,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有序的购物、休闲和旅游环境,促进文南老街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省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南老街内参加信用评价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参评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南老街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是指中共文昌市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参评主体行为进行审核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以及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应用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参评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南老街内所有经营主体,即从事生产经营工作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单位组织等。
第六条 中共文昌市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参评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评价体系及评分细则,做好数据信息归集。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资料收集、数据归集、信息核实、现场核查、评分计算、等级评定等信用评价工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坚持客观、中立的原则,禁止以信用评价相关事宜为由向参评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参评主体、社会公众有权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信用评价,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相关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信用评价实行加减分制,各参评主体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根据信用评价综合得分结果划分四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得分X分别为(试行):
信用等级 | 分数段 | 备注 |
A | X≥115 | 信用优秀 |
B | 115>X≥105 | 信用良好 |
C | 105>X≥90 | 信用一般 |
D | X<90 | 信用较差 |
第十条 评价周期内如有行政处罚记录、被列入高频失信主体名单记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等任一情形且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参评主体,不得在此评价周期内评选为诚信商户。
第三章 评价实施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每周期参评主体名单的管理。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文南老街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开展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尽量确保归集的数据和资料信息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同时应加强对信息数据的安全性管理,确保信息不被滥用、泄露或非法传播等,维护参评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已归集的参评主体信息,依据《文南老街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实施审核评价工作,生成初评结果。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五条 参评主体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但整个异议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未有核查结果的,相关指标按零分处理。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公示参评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至下一评定周期内有效。
第十八条 鼓励信用修复,参评主体可通过积极整改和纠正失信行为,在完成失信行为整改,满足信用修复条件后,向相应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对信用评价为A的经营主体进行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评优评先、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二)通过官方渠道并鼓励各类媒体对诚信商户进行公开和宣传,树立生产经营商户诚信典范;
(三)依法依规按照法定最低抽查比例予以抽查;检查方式一般远程检查或其他非接触方式检查;
(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信用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措施;
(五)对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采取首违免罚、轻罚等措施;;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对信用评价为B的经营主体进行以下激励措施:
(一)行业主管部门适当减少抽查频次,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二)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评优评先、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施信用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措施;
(四)对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采取首违免罚、轻罚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评价为C的经营主体,按现行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监管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评价为D的经营主体进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实行重点监管,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提高检查频次;
(二)依法依规实施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等不减损其基本权益或不增加其基本义务的惩戒措施;
(三)加强帮扶、指导,帮助经营主体提升信用水平。
第二十三条 对不遵守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行为,对参评主体造成损失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文昌市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文南老街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得分/扣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责任单位 |
基本信息 | 成立时间 | 经营主体成立年限 | 经营年限每满一年得2分,最多得10分。 | 10 | 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征信数据库 |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海南省征信有限公司 |
年报信息 | 年度报告信息公示情况 | 未进行年度报告公示的,不得分;进行年度报告公示的得3分。 | 3 | 数据表单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非正常户信息 | 非正常户信息记录 | 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记录的,扣5分。 | -5 | 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 |
经营异常名录 | 经营异常名录记录 | 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扣3分。 | -3 | 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征信数据库 |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海南省征信有限公司 | |
行业资质 | 资质等级情况 | 存在国家、省市资质许可信息的,得2分;具有特定认证情况,如老字号品牌信息,得4分。最多得20分。 | 20 | 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征信数据库/数据表单 | 资质许可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征信有限公司; | |
经营规范 | 检查各类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以及按照规定亮照经营 | 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齐全,且在有效期内,得3分。 | 3 | 数据表单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检查是否按照核准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 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每项扣2分。 | -6 | 数据表单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经营行为 |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 依据店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的情况,全部实行得3分、部分实行得1—2分、不明码标价的不得分。 | 3 | 数据表单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资产信息 | 知识产权 | 以经营主体名义存在商标注册的,得2分 | 2 | 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征信数据库 |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海南省征信有限公司 | |
监管信用 | 行政监管 | 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 根据近三年国家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等发生未修复的行政处罚记录进行扣分,每项扣4分;扣分不设上限,扣完为止。 | 扣完为止 | 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征信数据库 |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海南省征信有限公司 |
有被纳入高频失信行为主体名单(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次数10(含)次以上且相关失信信息仍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最低级。 | / | 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征信数据库 |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海南省征信有限公司 | |||
行政检查抽查和“双随机、一公开” | 根据近三年国家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公示记录进行扣分:结果不合格,每次扣2分。扣分不设上限,扣完为止。 | 扣完为止 | 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征信数据库 |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海南省征信有限公司 | ||
各部门日常监管 | 发现存在各类违规行为并督促未整改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按照违规情形、整改情形每次扣1-3分,扣分不设上限,扣完为止。 | 扣完为止 | 数据表单 | 各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 ||
司法信用 | 经营主体涉案纠纷 | 有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等级评定为最低级。 | / | 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征信数据库 |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海南省征信有限公司 | |
法人/经营者涉案纠纷 | 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属于限制高消费人员,信用等级评定不得被评为A级。 | / | 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征信数据库 |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海南省征信有限公司 | ||
履约践诺 | 合同履约 | 近三年有经司法部门裁定的合同违约、合同欺诈、恶意逃废债务等情况,每次扣2分。扣分不设上限,扣完为止。 | 扣完为止 | 数据表单 | 市人民法院 | |
薪酬履约 | 近三年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每次扣2分。扣分不设上限,扣完为止。 | 扣完为止 | 数据表单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社会责任 | 获奖情况 | 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等奖项情况 | 近三年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发文表彰的,得5分;近三年市人民政府或省级部门正式发文表彰的,得4分;近三年行业主管部门正式发文表彰的,得3分。同一事迹以最高奖项计分。最多得20分。 | 20 | 数据表单 | 文城镇人民政府(商户提供)/市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 |
社会活动 | 参与各类文明创建、诚信评比活动。 | 近三年以经营主体名义积极参加各类文明创建、诚信评比、献血类似活动的,每次得1分。最多得5分。 | 5 | 数据表单 | 文城镇人民政府(商户提供) | |
1、设置评价基础起评分100分,设置8项加分项,8项减分项,另外设置3项控制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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