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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0313-6/2024-1759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4-04-03 09:57
  • 标       题: 关于《文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4-03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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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省财政厅修订印发《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琼财资规〔2022〕6号)文件,市财政局修订并报市政府印发了《文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府办规〔2024〕10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4年4月30日起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新办法》出台的依据

2021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机制,围绕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突出预算管理、基础管理和报告制度,强化人大监督与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同监管。4月份,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组织推进《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条例》清理管理制度,完善制度体系。

2022年5月,省财政厅修订印发了《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琼财资规〔2022〕6号),并要求各市县结合实际对原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据此,市财政局在《文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府办〔2020〕57号)的基础上,对已不适宜《条例》等现行法规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细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审批权限和流程,形成了《新办法》。

《新办法》广泛征求了市直部门单位的意见,并于2023年11月15日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要求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11月25日,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且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主要依据《条例》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监督等管理,属于财政业务管理办法,共10章,63条,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益管理、资产评估、资产信息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界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范围。《条例》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新办法》界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依照《条例》的规定,但不包含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等由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监管的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及涉密资产,这些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另行制定。

(二)明确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市财政局负责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三)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一是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必须以单位履行职能、保障事业发展和提供公务服务为基础,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二是要求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必须严格执行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要按照厉行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从严控制数量和价格。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三是明确调剂作为优先配置方式,未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办公设备、家具原则上不得购置。四是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根据相应职责有权进行调剂。

(四)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资产配置方面,将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一次性资产配置金额从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资产处置方面,提高了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对资产处置的审批金额,将主管部门一次性资产处置审批金额从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主管部门一年内对同一下属单位的处置审批金额从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将需报市财政局审批的一次性资产处置审批金额从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将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一次性资产处置审批金额从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同时明确已达规定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处置结果应每半年向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压实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

(五)资产使用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过程应注意的事项及审批权限,对比《旧办法》,《新办法》增加了短期或临时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同时考虑到我市单位很多出租的资产没有产权证,无法去产权交易所或者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且为了降低出租成本,《新办法》删除了《旧办法》中关于“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资产使用必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海南产权交易所或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招投标”的表述。

三、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类单位和事业类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我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类单位是指党政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原划分为行政类,机构改革后尚未重新明确类别的事业单位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类单位是指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未分类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分类范围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

四、注意事项

(一)资产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购置、接受捐赠等。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不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优先考虑国产自主品牌。

(二)资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优先保障单位履职需要。不得在出租、出借的同时,另行购置同类资产。

除法律、国家部委另有规定外,行政类单位不得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

除法律、国家部委另有规定外,事业类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事业类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对外投资的,其经营、投资项目需与单位主业相关,并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禁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相参与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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