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0313-6/2026-46227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文昌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6-07-31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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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文昌市安居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 号:文府办规〔2026〕29号发布日期: 2026-07-31 18:47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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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安居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府办规〔2026〕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安居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安居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与文昌全域国际航天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安居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安居房的规划、建设、申请、配售、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安居房建设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安居房的政策、制度、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安居房管理政策,代持安居房政府产权份额;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安居房建设、申请、配售、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作为本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安居房申请、审核、轮候、配售、上市交易、政府产权处置、换购、违约处理等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国资、税务、审计、统计、营商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社会保险服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安居房发展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口和人才政策以及城镇居民住房现状,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本市安居房发展目标、需求,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安居房用地规模和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全市安居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筹集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安居房建设、筹集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安居房建设和配售情况监测,每年10月底前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住房保障预期目标并综合考虑本地安居房供需平衡情况,制定下年度安居房建设、筹集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实施。安居房销售套数占累计已开工套数比例低于85%,或虽然销售套数占累计已开工套数比例不低于85%但经监测发现安居房市场出现供大于求、去化周期过长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安居房建设、筹集计划,不得开工建设安居房新项目和组织筹集安居房新房源。
第八条 安居房建设筹集方式如下:
(一)新建。利用新供应土地、存量住宅用地,以及依法改变用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等进行集中建设。在商品住宅、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改造等项目中配建。
(二)既有房源转化。通过资产划拨、收购、货币补贴等方式将政府闲置住房、闲置安居房、市场化商品房或其他社会房源转化为安居房。
(三)利用其他合法途径建设和筹集。
第九条 新供应土地建设的安居房,项目选址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和工作便利、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以及既有房源转化等方式建设、筹集安居房的,项目应当位于人口聚集的主城区或产业园区。
安居房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后用于建设安居房。其中,划拨住宅用地可以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用于建设安居房;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经充分论证可依法改变规划用途和土地用途,并根据安居房销售定价、土地评估价格等因素合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用于建设安居房。
第十一条 新供应的安居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时,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其他安居房销售价格、建造成本以及合理经营利润,确定土地出让熔断价,同时制定完善的竞争规则和成交原则,在土地出让公告和文件中予以明确。
以招标方式出让安居房项目建设用地的,竞标人报价不得超过熔断价格,并按照综合条件最优者确定竞得人;以挂牌、拍卖方式出让安居房项目建设用地的,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达到熔断价格后,可根据需求实行“一地一策”,转入竞品质或竞配套阶段,同时结合摇号等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十二条 安居房项目建设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强制性规范和技术标准规定,落实《海南省安居房建设技术标准》,按照本省有关政策规定采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设计方式,鼓励使用智能建造技术。
安居房套型建筑面积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各种套型房源供应应当与基本住房需求相匹配,并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增长和结构变化情况,逐步满足改善型住房需求。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采取各种方式筹集的安居房房源统筹管理,统一组织配售工作。土地使用权人利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安居房的,可对符合购房条件的本单位职工予以优先保障。
第三章 申请和配售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安居房原则上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在全省范围内只能购买一套安居房;除按有关规定条件实施小户型安居房换购大户型安居房外,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次安居房。
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申请购买安居房。
引进人才和满足市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购买安居房。单身居民申购安居房的,申购时需年满18周岁。
第十五条 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引进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1套安居房:
(一)在本市城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申报时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尚未公布,则以上上年度的数据为准,下同);
(二)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至少1人或者引进人才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连续2年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三)符合本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四)符合本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落户的居民家庭,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条件,且家庭成员至少1人每年在本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的,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
文昌航天起步区等各类产业园区企业的工作人员,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条件的,可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以及至少2年期从业服务年限承诺书等,作为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代替材料,且每年在本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的,申购1套安居房。
第十六条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1套安居房:
(一)家庭成员持有本市已连续签注2年以上的居住证,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连续2年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二)在本市城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符合本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四)符合本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和省驻文昌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驻文昌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提供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以及至少2年期从业服务年限承诺书等,作为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代替材料,申购1套安居房。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安居房:
(一)在本市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且按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在本市城镇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内单独提出申购的;
(三)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和涉公商品住房的;
(四)曾采取弄虚作假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安居房,且仍在安居房申购限制期内的;
(五)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在申购安居房时,对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以及本市住房保障能力、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变化,适时对安居房保障对象的范围和申购条件作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对于销售进度滞后、去化周期长等安居房项目,市人民政府可按照“一项目一策”的原则调整保障对象范围和申购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本市安居房房源的筹集情况,实时监测,合理配售。在安居房房源出现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申请人可持《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直接到安居房项目现场参与选房并签订购房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安居房房源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结合安居房项目的房源数量和申请人数情况,实行轮候登记管理。对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应优先保障且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以及无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对小、收入相对低、落户时间早、居住时间长、未成年子女多的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在选房活动销售公告中明确优先对象,定期调整轮候规则。
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城镇无住房的,参加安居房选房活动可按照以下先后顺序进行排序优先选房:
(一)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以退休方式移交政府安置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
(三)由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领导管理,被授予消防救援衔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四)2018年5月13日后经省、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
(六)现居住的自有产权住房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
(七)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市公证处组织选房活动,主动接受监督。安居房分配方式应以电脑摇号方式抽取选房顺序编号,再按顺序编号到现场进行选房。
参加人员在选房时,先按顺序通过电脑摇号抽取选房顺序编号,再按顺序编号到现场进行选房,房号选定后不得更改。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而委托他人选房的,受托人应提供申请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申请人手持授权委托书的照片、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核对)。
第二十三条 安居房购房资格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符合条件的本省、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单身居民、引进人才可通过线下服务窗口(设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安居房受理窗口)或线上方式(手机下载海易办APP,登录后选择海安居)提出申请,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文昌市安居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住房、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婚姻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已生效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
(六)引进人才提供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其他人才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个人职称证书);
(七)其他材料。
线上方式申报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即可,无需提供以上纸质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后,联合相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一)受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检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现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现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正式出具受理回执后,会同人才、公安、人社、税务、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申购家庭或个人的购房资格进行联合审查。
(三)公示。经审查符合购买安居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确认。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人出具《安居房准购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提交复核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反馈复核结果。
申请人对涉及本人的公示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安居房准购通知书》自出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已取得《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的申请人,其家庭成员、户籍、住房等与购房资格条件相关的情况在选房前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实报告。
申请人取得《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的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实施选房工作前,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复核申请人的购房资格,对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取消其选房资格,注销《安居房准购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安居房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者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具体销售均价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市场化商品住房均价、居民家庭收入等变化因素动态调整。特殊情况项目,销售均价采取“一地一价一议”的原则予以确定。具体销售均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拟定,并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单套安居房销售价格以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房屋位置、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安居房项目销售均价和单套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前确定,面向社会公开并在销售现场公示。除标示的房价和国家、本省规定购买方应负担的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法定事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承购人收取其他费用或变相收费。
安居房产权份额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其中,承购人拥有70%产权份额,政府拥有30%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持。
第二十八条 安居房住宅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确定。
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合理确定安居房车位租赁和销售指导价格,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安居房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并完成样板间建设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选房方案、组织开展选房工作。选房结果经确认后,选房对象与安居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居房选房确认书。
安居房项目办理现售备案后,选房对象根据安居房选房确认书,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选房对象应当同时签订安居房使用管理协议,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第三十条 安居房完成配售后,开发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共有情况”栏分别登记不动产权利人、产权份额情况,“权利性质”栏登记为“安居房(共有产权住房)”,附记事项:“本套住房属于安居房(共有产权住房),抵押、转让、使用按照安居房(共有产权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办理,设置非本家庭成员居住权需经安居房共有权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同意;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或经司法处置转为市场化商品住房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批准文件办理登记;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取得完全产权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照申请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文件或者合同办理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各类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需求情况,统筹做好闲置安居房房源处置工作。新建和配建的安居房项目经过至少3轮集中配售后仍剩余房源的,且剩余房源闲置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经报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可以由政府有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回购,依照有关规定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等,或者由项目开发企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后转为市场化商品住房自行处置。安居房转为市场化商品住房处置的,还应符合本省房地产调控有关政策要求。
利用存量市场化商品住房、闲置安置房转化的安居房,按协议约定组织配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将剩余房源恢复原用途使用。
第四章 供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和共同居住人应当按照安居房使用管理协议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擅自赠与、转让安居房产权份额,不得未经批准设立非本家庭成员居住权;
(二)不得擅自改变安居房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不得设定除本套安居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四)不得有其他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的使用房屋情形。
第三十三条 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实行封闭流转。封闭流转期间,购房人确需转让安居房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转让的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购房人需转让的安居房已设定抵押权的,转让前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转让或回购价格最高不超过原购房价格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封闭流转期内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转让的安居房,住房性质和产权份额保持不变,封闭流转年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四条 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将安居房上市交易,或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
购房人承购的安居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市场化商品住房。购房人据此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购房人将安居房上市交易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安居房被上市交易或者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上市交易出售住房总价款的其余部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缴并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六条 购房人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的,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补缴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补缴价款=届时安居房市场评估价×(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年均折扣率×购房人持有安居房年限)。
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按30%计算;年均折扣率结合住房折旧、政府合理折让等因素统一按2%计算;购房人持有安居房年限的计算起止时间为签订购房合同之年起至申请完全产权之年,超过15年的统一按照15年计算。届时安居房市场评估价格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购房人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当年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三十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换购1次10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安居房:
(一)承购人购买安居房须满3年以上;
(二)承购人因家庭成员增加,致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三)本市10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安居房房源充足的。
收回的安居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配售。安居房换购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八条 封闭流转期内,购房人所持安居房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原因面临司法处置的,购房人应在司法处置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回购其产权份额申请;购房人未申请回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对安居房进行司法处置前函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回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函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回购的,回购价格最高不超过原购房价格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的住房继续作为安居房使用。购房人获得的回购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的债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不回购的,人民法院可将安居房公开拍卖,竞拍人不受安居房申购资格限制,购房人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产权份额获得拍卖安居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购房人获得的拍卖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的债权。安居房公开拍卖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市场化商品住房。
第三十九条 安居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安居房购房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继承人未在本省拥有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产权份额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产权性质不变。
(二)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回购该套住房,就回购款进行继承。
(三)按照安居房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四)签订安居房购房合同满5年的,继承人可以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补缴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四十条 安居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因婚姻状况变化、继承事实发生、司法处置、封闭流转期内按规定申请转让等需要变更权利人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权利人登记结婚,需要增加登记配偶为该套住房的共同权利人的,配偶应当未在本省拥有政策性住房,且经原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二)作为安居房共同权利人的夫妻,因离婚需要变更权利人为双方其中一方的,应当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等相关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后,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涉及缴税的需在办理登记前依法完税。
(三)基于继承事实发生、封闭流转期内按规定申请转让涉及产权人变更的,应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签订的购房合同。涉及司法处置的凭借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文书办理,因司法处置后发生住房性质变更的在办理产权人变更时凭借批准文件一并办理,涉及缴税的需在办理登记前依法完税。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前已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各自申购取得1套安居房的,登记结婚后可继续持有已购的安居房。
第四十一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本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安居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和规范安居房保障档案管理,依托省级住房保障信息平台提升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使用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实施本行政区域安居房监督管理,对承购人提供材料时弄虚作假、未完成承诺,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安居房的,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安居房建设、申请、审核、配售等工作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责任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前已配售的安居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保障安居房购房人的原则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可以适用本实施办法中的供后管理政策。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安居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被发现同一时段内在海南省内省外重复参保并已按规定清退在海南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提供的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材料视为无效材料。安居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材料存在应补税申报未申报、未足额缴纳税款等特殊标注的,视为无效材料。
安居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在本省安置的退役军人,其在部队服役年限满2年及以上的,可视同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连续2年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
安居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高端紧缺人才的,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高端紧缺人才等,由省、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人才认定标准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8月31日起施行。此前《文昌市安居房分配销售方案》(文府〔2023〕174号)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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