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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确认归国华侨身份的复函》((92)侨内字第019号文件)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曾在国外居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其归侨身份:
(1)本人档案中有一九四九年前在国外工作(当时国民党政府外派人员除外)一年以上的记录;
(2)一九四九年前出国的留学生,本人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记录;
(3)本人档案中有一九四九年前在国外(不包括港澳)从事海员一年以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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