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0313-6/2025-93449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文昌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5-08-0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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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文 号:文府规〔2025〕182号发布日期: 2025-08-0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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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的通知
文府规〔2025〕1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为做好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征收管理,有效保障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税规〔2020〕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文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府规〔2021〕97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享受减免优惠(二)适当降低标准征收的建设项目”增加第5类仓储物流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仓储物流类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内部配套设施工程满足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总项目用地面积7%,且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15%的,按工业类项目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仓储物流类建设项目仍按原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享受减免优惠(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增加第7类免缴对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含中心城区范围、各镇开发边界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的集体土地上使用宅基地建设居住用的农村个人自建房。
三、本通知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不追溯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如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仍按照原标准执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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