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0313-6/2024-54179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 发文机关:文昌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4-08-01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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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文昌市禁猎区及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修订) - 文 号:文府规〔2024〕189号发布日期: 2024-08-02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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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文昌市禁猎区及禁猎陆生
野生动物的通告(修订)
文府规〔2024〕189号
为更好开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划定禁猎区,现将禁猎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文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方法:在禁猎区内,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笼、猎夹、地弓、弹弓、弓箭、捕鸟网、捕鸟架、排铳、火铳、射钉枪、气枪、地枪等各类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陷坑、水淹、声诱、捣毁(掏)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四、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海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特殊情形:因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特殊情形需要猎捕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猎捕手续,并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六、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市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4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文昌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日发布的《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文昌市禁猎区的公告》(文府〔2017〕91号)于本通告施行之日废止。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