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灾后银行贷款贴息及保险补助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财预〔2024〕7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灾后银行贷款贴息及保险补助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灾后银行贷款贴息及保险补助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尽快做好台风“摩羯”灾后重建工作,助力全市受灾企业复工复产、达产超产,根据《文昌市关于台风“摩羯”灾后重建及复工复产的十一条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灾后银行贷款贴息,是指企业因灾受损申请银行贷款用于灾后恢复生产经营,并用于农业、工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升级(不含文昌鸡养殖企业贷款),政府部门按实际贷款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本条中所指的“现代服务业”不包含房地产、金融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灾后保险补助,是指对因灾受损企业灾后购买的厂房、设备、材料等生产资料财产保险,政府部门按其保费金额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章 灾后银行贷款贴息政策
第四条 实施范围及对象。申请灾后银行贷款贴息的企业及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2024年9月6日前在文昌市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申报时未纳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主体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欠缴税款,近三年内无不良贷款记录。
(二)2024年9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贷款资金用于本市灾后恢复生产经营,并用于产业升级,且成功放款的贷款业务。本条中所指的“产业升级”由实施措施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三)本实施细则适用的贷款业务包括信用、抵押、质押、保证(含担保公司担保)等贷款业务。
第五条 申请时间及方式。2026年12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第六条 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为两年,贷款期限不满两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贷款期限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给予两年贴息。
第七条 贴息方式。按企业贷款时间排序给予事后补贴,一年一补,即借款人按合同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付息后,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
第八条 贴息标准。计算贴息的贷款金额以银行实际计息的贷款金额为准,银行实际计息利率不足1%的每年按银行实际计息利率给予贴息,银行实际计息利率1%以上(含1%)的每年按1%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全部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不同企业申报不同项目的全部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贴息申请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2026年12月底前自行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反映申请资金相关基础信息。
(二)申报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申请贷款贴息事项及贴息额度、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核,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结果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将拟补助企业及补助额度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核。
(四)公示结束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安排补助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在申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贴息申报材料:
(一)灾后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贷款合同及申请贷款贴息期限内的付息材料;
(四)贷款资金用途的相关凭证;
(五)企业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同一笔合同项下贷款业务的借款人为两个及以上企业,由同一个企业作为主体申请贷款贴息支持,即同一笔合同项下贷款业务的最长贴息期限为两年。
第三章 灾后保险补助政策
第十二条 实施范围及对象。申请灾后保险补助的企业及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2024年9月6日前在文昌市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申报时未纳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主体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欠缴税款。
(二)2024年9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因灾受损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对购买的厂房、设备、材料等生产资料财产投保的保险业务。
第十三条 申请时间及方式。2025年6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 补助方式。按企业投保时间排序给予事后补助,即投保企业按合同向保险机构缴纳保费后,再给投保企业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补助标准。对因灾受损企业购买的厂房、设备、材料等生产资料财产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补助申请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2025年6月底前自行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反映申请资金相关基础信息。
(二)申报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申请保险补助事项及额度、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核,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保险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结果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将拟补助企业及补助额度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核。
(四)公示结束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安排补助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在申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补助申报材料:
(一)灾后保险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保险合同及缴纳保费相关凭证;
(四)企业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同一笔合同项下保险业务仅能申请一次保险补助支持。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部门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审核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将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安排补助资金,并负责资金拨付。农业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林业企业向市林业局申请,工业企业、信息软件及科技服务业企业向市科工信局申请,旅游业、文体娱乐服务业企业向市旅文局申请,商贸服务业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运输和物流服务业企业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教育服务业企业向市教育局申请,卫生服务业企业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一个企业属于二个及以上行业类别的,以贷款资金用途所属行业类别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申请企业所属的行业类别根据其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的主营业务范围进行确定,参照国家统计局制定并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安排、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相关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贷款业务、保险业务,支持企业灾后重建工作,助力全市受灾经营主体尽快恢复生产,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报送申报材料,准确填报各项基础信息,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资金、补助资金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企业领取保费补助后退保的,企业应主动退还领取的保费补助,不退还补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领取保费补助的名单等相关情况告知相关保险机构。出现企业领取保费补助后退保的,相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追缴退保企业已领取的保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相关金融机构、相关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兑现政策前应设定“产业升级”的具体标准,原则上同类企业应执行统一标准,标准的设定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经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同一申报事项(即同一笔合同项下的贷款业务)符合文昌市多个奖励或补助政策的,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自主择一政策进行申请,实行同一申报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奖励或补助的原则。本细则涉及的优惠如有调整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科工信局、市旅文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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