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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

发布时间:2018-01-16 16: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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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征收

WJ-ZS-0001

社会抚养费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41号,2015年12月27日公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令,2002年8月2日发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67号,2016年3月3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或者比例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按三倍至四倍征收;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二)婚外生育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三)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收;

(四)符合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需经批准但未经批准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征收。

超生子女、婚外生育子女的,其个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征收外,还应当按其超出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借收养、代养名义或者以送养、寄养方式再生育子女的,依照前两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社会抚养费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对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由当事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三年内分期缴纳。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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