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省、市、县、自治县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缴情况实施待查,查处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等行为。征稽机构根据征稽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口岸、油库和城镇等地点设立征稽站点。第六条汽油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汽油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汽油零售企业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并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勘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向省征稽机构申报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省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发给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汽油零售企业购油前应当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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