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汽油零售企业不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或者缴费手续的,由征稽机构没收所进汽油,并处以其所进汽油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汽油经营企业擅自使用不符合勘验要求的储油设施、输油管道的,由征稽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库存汽油,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汽油经营企业购进、调拨汽油,不向征稽机构申报或者少报数量的,由征稽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汽油经营企业未定期向征稽机构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的报表、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保管报表和财务账册的,由征稽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内部汽油加油站或者油库,或者在加油站、油库存汽油的,由征稽机构没收其储存汽油,并处以储存汽油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汽油经营企业购进数量与销售、库存数量之和不相符,不能证明其正当业源或去向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该差额部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并处以该差额部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运输汽油的车辆或者船舶未携带相关资料的,由征稽机构处以200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柴油机动车辆未附车携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凭证或者缴费登记凭证的处以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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