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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21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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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检查

XF-JC-0001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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